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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

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22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琨左鹏黄义顺

【审理法官】郑琨左鹏黄义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夏建如杜红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建如杜红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建如

【代理律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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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

人过错自助行为意外事件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交换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

原判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本案涉案文章末尾用黑体字明确表明:配图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

除!被上诉人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网络的海量信息,法律没有要求网络服务

提供者对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的主动审查和事先审查的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

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

责任。上诉人源氏公司发现涉案文章可能侵权后,在文章发布后的第八天即联系律师签订代

理合同,并未在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

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是选择公证进行证据

保全,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应诉手续后,在庭审中根据上诉

认提供的证据载明的精确的网址链接,及时将涉案文章删除,已尽到了网络服务者的义务,

因此,上诉人源氏公司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腾讯公司承但侵权责任,并要求被上诉人刊登道歉

声明及赔偿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

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68元,由上诉人洛阳源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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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司用户源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