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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

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04.27

• 【字 号】并政发〔2020〕8号

• 【施行日期】2020.04.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各有关单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

型服务模式,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

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为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

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

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并促进城市管理和

城市交通良好秩序,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的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二、秩序管理

(一)引导企业有序投放车辆

依据群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和企业管理服务能力等

情况,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实

现全市规模调控,总量不超过16万辆。

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二)优化设置停放区

各县(市、区)根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在交通枢

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城市公

园、居住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周边公共场所,视实际情况

优化设置停放区。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公

园、绿地禁止停放,住宅小区内未经物业公司允许不得停放。

(三)强化公众文明骑行意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

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

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规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施。

三、运营规范

(一)运营服务条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管理。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实时定位和

精确查找功能。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二)运营服务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利用网络对使用者进行实

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和使用者骑行、停放等要求;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

示安全使用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险并提供安

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建立投

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三)企业主体责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

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运维管理队伍,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

50名服务人员。履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车辆维护检测等职责,与县

(市、区)交通运输局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内容包括投放数量、投放区

域、停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废弃车辆回收等),实施停放区日常秩序维

护,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

辆停放行为,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自行车还至可停放

区。

(四)用户资金保障。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

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

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

并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

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

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按照交通运输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的《交通

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企业开户

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职责加强对运营企业资金账户存管银行的指导,采取切实可行的

管控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五)用户信息保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按照政府服务监管要求,

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接入12345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实现数据实时共

享。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公开或擅自泄露注册用户个人信息。遵守国家网络

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

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

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建立退出机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

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企业退出运营

前应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管理

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车辆投放不履行承诺、违反

禁停区规定、乱停乱放不及时清理、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的企业,经告诫仍不改正

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限制投放。

四、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平台信息共享,强化对运营企业的监督、统筹、协调;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政策,依据群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和企业管理服务能力

等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

(二)城乡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辖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督管

理;会同公安交警、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做好停放区

域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行为和主次干道互

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与城乡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

赁自行车停放管理,依职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

息安全。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质量性能技术资料收集,对互联

网租赁自行车涉及的产品质量进行技术鉴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存管银行为运营企业办理专用存

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作;指导合作银行为用户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

立和撤销工作;监督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合规为运营企业及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

务。

(六)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网信办、文旅、房产、园林等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

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停放秩序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2345)受理的投诉建议类交办件按相关程序派交市直

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办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本文标签: 自行车租赁互联网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