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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发(作者:)

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

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2

【案件字号】(2019)鄂01民终129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钧汤晓峰王阳

【审理法官】叶钧汤晓峰王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江涛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江涛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俊江涛

【代理律所】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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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武汉长江日报公司的报道的目的是对装修市场存在风险进行警示,是对消费者

进行的善意提醒与宣传教育,不存在针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侮辱、贬低的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欺诈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基本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武汉长江日报公司的报道的目的是对装修市场存在风险进行警示,

是对消费者进行的善意提醒与宣传教育,不存在针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侮辱、贬低的意思表

示。为了宣传教育的需要,在媒体报道中,面向广泛的、不特定的受众宣传时,使用行业内

某家公司的图片进行举例说明,并对图片信息部分加以技术处理,不足以识别出具体公司,

不会因此降低图片主体的社会评价,发生名誉权受损的后果,不存在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

实际侵权行为。武汉长江日报公司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或其

他方式侵害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名誉的行为,不构成对武汉江南天地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对

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武汉江南天地公司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武汉市江南天地装饰设

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9 12:04: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3月15日,武汉晚报在“家装3·15"版面发布了

一篇名为“武汉建筑装饰协会发布市场预警,装多少返多少是神话,低价装修藏风险"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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