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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发(作者:)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0.07.27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0.07.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上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须在其运营产品的官网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用户注册和登录页面的显著位置提供产品“适龄提示”的标识。联合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应由主运营方(产品被授权独家申报方)统一“适龄提示”标准。

18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可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绿色,产品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并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18岁以上人群使用的产品“适龄提示”的标注字体颜色用红色,并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用户注册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不得提供无须有效身份证件而进行的所谓快速注册通道。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并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三、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须如实填写并按时提交《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量季度报表》。

四、市文广影视局建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管警示通知单”制度,对涉嫌违规的网络游戏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产品内容和经营行为中出现的问题采用诫勉谈话、下发“警示通知单”等方式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并建立网游企业诚信经营档案,对未按要求按时填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量季度报表》、被举报投诉并经核实、被市文广影视局下发“警示通知单”以及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等不良经营行为均将被记录在此档案中。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市文广影视局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整改落实情况,在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给予暂缓续办或不予续办的处理。

五、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公司名称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网络游戏产品的官方网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产品批准或备案文号。

六、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是指同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分别由多个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并且所有参与该网络游戏运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都依法取得该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联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应由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进行申报。国产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不从事该网络游戏运营的,可授权一家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家申报备案。

被授权独家申报的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应当提交所有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名单和各自获得合法授权的许可文件;不得授权给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网络游戏单位运营,并对其宣传推广活动负连带责任;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新增或减少联合运营企业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备案。

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文广影视局将于9月1日起对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有关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表格,可在市文广影视局官方网站()的“网上办事”栏目查询和下载;相关通知和公告市文广影视局将在网站的“政务公告”栏及时发布。

特此通知。

二О一О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文标签: 网络游戏运营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