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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发(作者:)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X〕74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函〔X〕389号)等要求,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分散在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充分利用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理库(以下称“一库两平台”),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公示。X年底前,实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覆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全方位信息,加强协同监管,落实信用惩戒,增强监管合力。

二、信息归集

(一)信息归集部门。对照X府函〔X〕389号文要求,我市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共52个(具体名单见附件)。县(市、区)没有直接对应部门的,由市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确定对应的政府部门。

(二)信息归集内容。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和要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由工商部门涉企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两部分组成。

1.工商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以及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等信息。

(三)信息归集方式。各级政府部门应将履职过程中产生或归集的涉企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提供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1.市、县(市、区)级部门信息归集方式。市、县(市、区)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已和我市“一库两平台”对接的,由我市“一库两平台”统一归集,按照工商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整理转换后,原则上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向省工商局推送。

2.设置直报通道。尚未与我市“一库两平台”实现连通的有关部门,以及尚未实现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县(市、区)级政府部门,可以申请直接通过由省工商局开发的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以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作为应急补充和过渡交换通道,向公示系统上传、更新相关涉企信息,并记于企业名下。账号申

领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有需要的涉企政府部门,由市一级统一收集县(市、区)级单位名称,统一报市工商局领取账号。各级政府部门在选择直报通道的同时,应当尽快构建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加强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升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信息公示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X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有关单位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各单位要对公示的涉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对涉企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实行分类管理。优化公示系统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业和地域等多维度高级查询,按照关联度进行排序,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

四、信息应用

(一)做好“双告知”工作。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根据省政府公布的《X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的告知工作,X年底前落实构建“双告知”工作机制。

本文标签: 信息归集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