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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3日发(作者:)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篇一: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13 页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被告:北京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驰飞宇公司)

【案情】

原告华晨金杯公司是名称为“轻型客车SY64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由金程公司制造的金程海狮轻型客车,后以该客车外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对比,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金程公司生产的涉案轻型客车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轻型客车,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渠道,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金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第 2 页 共 13 页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仿冒他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屡见不鲜。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制止仿冒行为,对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汉王文本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王公司)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简称武进教育局)

【案情】

原告汉王公司开发出汉王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软件(简称“汉王文本王”软件),并将此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产品上市销售。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武进教育信息网”站点,提供“汉王文本王文”软件下载,该软件原有的加密程序已被破坏,用户可自由下载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汉王文本王”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此软件。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其网站上提供解密的“汉王文本王”软件下载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目前,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必须加大对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在网络上提供软件的下载服务,即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庄羽

被告:郭敬明

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简称春风出版社)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图书大厦)

【案情】

第 3 页 共 13 页

原告庄羽创作完成小说《圈里圈外》并出版发行。此后,被告郭敬明创作、春风出版社出版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问世。原告庄羽认为,被告的小说抄袭其作品《圈里圈外》,故将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及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敬明创作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在诸多主要情节、一般情节、语句上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剽窃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人物,造成两部作品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

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春风出版社存在过错,应与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侵犯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判令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既是对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予以的适当弥补,也是对被告严重侵权行为的一种惩戒。

案例六:《刀郎》歌曲专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大圣公司)

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飞乐公司)

被告:潘晓峰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

“刀郎”为歌手罗林的艺名,其演唱的歌曲被收录到《刀郎》个人专辑中,该专辑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原告广东大圣公司是《刀郎》专辑的中国大陆总经销商,其设计了《刀郎》专辑的包装封面文字、图案和歌词本版式。被告潘晓峰是广东飞乐公司的签约歌手,广东飞乐公司以“刀郎”为名发行的潘晓峰专辑使用了与《刀郎》专辑近似的包装、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刀郎》专辑特有的包装、歌曲名称等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识别性。被告使用“刀郎”以及与原告专辑相似的包装、装潢易使消费者对演唱者、词曲作者和专辑整体产生误认,存在假冒原告专辑或假借原告专辑知名度第 4 页 共 13 页

的故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广东飞乐公司、潘晓峰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中,“刀郎”一词作为已有术语属于公共领域,但用于特定人、特定产品并加以设计,并产生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即具有专有属性。被告专辑中突出使用“刀郎”,同时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致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七:“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

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

【案情】

“长城及图”是原告中粮集团使用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并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城”商标中的文字具有识别原告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被告“嘉裕长城”虽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但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含有“长城”文字的“嘉裕长城”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与原告产品相混淆,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联系。被告的“嘉裕长城”商标使用了原告“长城”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侵犯了原告“长城”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北京法院目前涉案标的、判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假冒、搭便车等各种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八:“环球娱乐网”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第 5 页 共 13 页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步升公司)

被告: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名人公司)

【案情】

原告步升公司对许巍演唱的《纯真》等4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名人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环球娱乐网”()上向公众提供这4首歌曲的再现视听、铃声下仔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对该歌曲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作为网络内容提供商,应对所提供的信息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但其未征得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数量、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难点,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法定赔偿等赔偿方法。通过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

案例九:“中国科学院”名称权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科学院

被告:北京中科弘天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弘天弘公司)

【案情】

被告中科弘天弘公司是与原告中国科学院并无任何法律关系的企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设施、网站及广告宣传品中使用中国科学院名称和院徽,并宣称其是“唯一与中国科学院合作”的公司,被告的行为已使社会公众认为该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存在密切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科学院名称、院徽均系中国科学院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相区分的重要标志,对于中国科学院而言意义重大。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中国科学院名称、院徽,其行为无合法根据,已侵犯了中国科学院的名称权及对院徽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第 6 页 共 13 页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法人名称权是一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人格权,恶意对法人名称进行混淆或者进行攀附性使用,可能导致淡化他人法人名称的区别性特征,甚至损害他人对法人的社会评价。对擅自使用他人法人名称的侵权行为,应予惩处。

案例十:“组合屏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励致公司)

被告:天津市威望通用家俱有限公司(简称威望通用公司)

【案情】

原告华润励致公司是名称为“组合屏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在某家具展览会上,被告威望通用公司展示并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故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其特征完全覆盖了原告的专利,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告没有提出其产-合法来源的证据,故认定其制造、许诺销售并销售了侵权产品。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产品的销售者如不知道其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相应证据,同时虚构生产厂家的,应令其同时承担侵权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篇二: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作业

题 目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学院名称 经济管理学院

任课教师

班 级 信管101班

学 号

学生姓名

20 年11月17日

第 7 页 共 13 页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中国中信集团(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原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79年10月,注册使用“中信”商标。1999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金融服务上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202年3月,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该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在金融业、房地产开发、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实业投资和其他服务业领域,同时其全资或控股公司名称大多冠以“中信”字样,以表明与中信集团的联系,如中信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嘉华银行、中信泰富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中信文化传媒集团等。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中信”商标及冠有“中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和商业领域中,已经具有与“中信”商标或中信集团有特定联系的含义。

天津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信)成立于204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并在商业项目及活动中大量使用冠以“中信”字样的名称或简称。如中信广场、中信置业、中信名都商厦、中信美食城、中信广场京津美食休闲MALL等,同时在对外宣传材料、20年台历、招牌、职工名片中使用了“中信”注册商标。205年12月,中信集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对天津中信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振华南路“中信广场”招商销售中心的广告情况进行公证,证明天津中信在其房地产销售中心室内广告、室外广告以及宣传资料中,广泛使用了“中信”简称。

中信集团205年对天津中信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津中信停止使用中信集团“中信”注册商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一、天津中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中信”商标,是否侵犯中信集团的注册商标权根据案件事实,中信集团对其在第36类中取得的“中信”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天津中信是204年依法设立,并经天津市工商局审核后颁发营业执照,其第 8 页 共 13 页

使用“中信”字样不具有主观恶意。中信集团所注册的商标为第36类,虽然该类别中并不包括房地产的销售,但因中信且天津中信对该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不持异议,故在本案中应对“中信”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天津中信虽经合法注册取得了企业名称权,但对其企业名称进行了简化使用,且在销售房产过程中使用了中信广场招商处,中信广场售房处等,这种使用行为侵害了中信集团的在先权利,即中信集团已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易引人误认为与中信集团存在某种联系,构成了对中信集团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天津中信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中信集团的实际损失与天津中信的非法获利均难以计算,法院应依法根据中信集团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及天津中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持续的时间及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天津中信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天津中信是否应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中信”字号

中信集团注册使用的“中信”商标,曾被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被上诉人天津中信对上诉人中信集团提供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及“中信”商标的相关保护记录等证据未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应认定“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并适用我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和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根据本案事实及中信集团“中信”商标的使用范围和知名度,应当依法对驰名商标“中信”给予足够的保护。天津中信无论是将与中信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还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中信”字样,均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天津中信与中信集团有某种联系,或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致使中信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天津中信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予制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欠妥当,二审法院的改判是合理的。

【法条链接】

《商标法》(201年)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 9 页 共 13 页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致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8日,其法定代表人是杨筱红,其经营范围是:服装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不含国家专控商品)、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不含助力车)、电子通讯(不含卫星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医疗器械、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的销售。杨巨顺是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南京石头记厂)业主,其营业执照的发放日期是201年1月4

日,其经营范围及方式是“礼品、包装盒零售”。201年1月8日,雅致公司和杨巨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雅致公司积极采取广告宣传(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以扩大南京石头记厂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雅致公司保护南京石头记厂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商号、商标、域名等。杨巨顺于202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了“石头记饰品”网站,其域名为

。雅致公司有自己的网站,其域名分别为和。201年12月10日,该域名转入深圳华企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并投入使用。20年1月30日,甲方园艺公司和乙方石头记“南京专卖店”签订联销加盟店合约书,签约时南京专卖店的法定第 10 页 共 13 页

代表人是杨筱红。20年12月18日,园艺公司向杨筱红发出终止合约通知书。201年12月26日,雅致公司通过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了通用网址“石头记”。该通用网址现指向,南京石头记厂网站的主页左下方建立了两个友情链接“雅致”“我的个人主页”。通过点击“雅致”,网络用户可以链接到雅致公司网站。201年12月26日至202年1月8日,该通用网址一直指向雅致公司的网站。201年12月27日,园艺公司通过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通用网址“石头记”,发现该通用网址已被雅致公司注册。园艺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确认雅致公司注册使用通用网址“石头记”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侵犯园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案例评析】

〖1〗一、通用网址的性质是否等同于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供的通用网址服务说明:通用网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与网站地址URL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用户只要在浏览器网址栏中输入通用网址,例如:只要输入“信息产业部”就可以实现对信息产业部网站的访问。网络名称访问技术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最初为便于记忆,网络人员将由二进制“0”“1”组成的网络地址分割成四段,并采用十进制的方式加以表示,这就是IP地址。随后,科研人员又在以纯数字表示的IP地址基础上推出更加便于记忆的字符型访问标识,即基于IP地址的域名系统。域名系统随即被广泛运用于互联网的各个应用中,例如,电子邮件和FTP等,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络的普及。目前,一种基于域名基础之上,专用于WWW浏览的访问技术——网址技术引起了广泛关注。网址技术有效降低了域名体系的复杂性,用户不用记忆或输入复杂冗长的英文域名地址,只要从地址栏直接输入中文或拼音就可以直达目标网站。

通用网址的注册管理机构在对通用网址的管理问题上,其并不是得到国家确认或者授权的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其颁布的有关通用网址的注册管理办法不是行政法规,任何主体对通用网址享有的利益也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通用网址不同于享有法律地位的域名。但是从网络地址资源的发展历史及其趋势来看,IP地址是数值形式的地址,它最后为字符形式的地址——“域名”所代替,并且IP地址第 11 页 共 13 页

最终被域名所屏蔽;随着互联网寻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中文形式的地址也可能成为新一代为网络用户广泛使用的主要寻址方式。通用网址作

为中文寻址方式的一种,其与域名有最为类似的性质,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问题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域名的相关规则对有关纠纷进行处理。

二、雅致公司注册使用通用网址“石头记”是否侵犯园艺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通用网址“石头记”系以雅致公司名义注册,雅致公司称其是受南京石头记厂委托注册该通用网址。雅致公司对“石头记”三字并没有在先的权利或者其他合法利益。而早在20年,雅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筱红曾系被告园艺公司加盟店的店主,雅致公司应当是明知园艺公司有在先权利;且201年12月26日至202年1月8日,该通用网址“石头记”曾一度指向雅致公司的网站wwwnjyazhicom。南京石头记网站的网页仅仅有对南京石头记厂的简短介绍,而通过该网站首页的链接进入雅致公司的网站,可以见到大量与园艺公司提供的商品相类似商品的介绍。雅致公司明知他人有在先权利,而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通用网址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并与自己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建立联系,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雅致公司与园艺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至于雅致公司称其系接受南京石头记厂的委托而注册该通用网址的理由即使成立,相关利益应当归于南京石头记厂,而不能成立雅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对“通用网址”享有合法权益的请求。即使雅致公司接受南京石头记厂的委托,作为受托人注册该通用网址其也是有恶意的。

雅致公司主要经营“首饰、摆件、典藏、饰品”等商品,雅致公司的网上商城上推介的产品主要是首饰。雅致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园艺公司注册商标“石头记”核准的产品范围类似或者相同。雅致公司通过在通用网址“石头记”对应的网站首页上建立“链接”,使得网络用户在以通用网址上网搜索地址时,以“石头记”寻址可以找到南京石头记网站,并通过该网站首页的“友情链接——雅致”可以直达雅致公司的网站。而雅致公司网站与园艺公司网站推介的商品及服务属于相同、相类似。雅致公司的行为使得园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识别功能减弱,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在认牌购物时,可能对“石头记”所表示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难以区分通用网址“石头记”页面上“友情链接”的雅致公司和注册商标“石頭記”的第 12 页 共 13 页

所有人园艺公司;或者使人误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联合、附属或者其他联系;从而减弱了注册商标

“石頭記”的显著性,应当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款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商标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商标法》(201年)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篇三:《知识产权案例及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及案例分析

1、软件联盟就一起软件著作权纠纷达成和解

【发表评论】发布时间: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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