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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5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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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公用事业文书除外

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停顿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效劳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还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也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哪些民商事领域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电子交易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和证据作用。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未在社会活动中获得广泛应用,广阔民众的认知度不高。同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应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物质条件也会限制一局部民众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由于上述原因,并基于交易平安因素的考虑,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子签名法或电子商务法规定某些领域不适用这种交易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领域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

3、涉及停顿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效劳的文书。

同时,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作出规定。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成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电子认证效劳提供者将受惩办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权利和交易平安,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效劳提供者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定。法律规定,电子认证效劳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效劳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效劳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效劳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当赔偿责任。

提供电子认证效劳需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展认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效劳机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第一节 电子签名的概念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上一章中,数据电文的法律制度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但是,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如果要求当事人对书面内容成认时,那么需要以其签名附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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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这时书面要求的层次就不同了。因为它将文件的内容与特定的当事人联系在一起,既说明了文件的来源,又确定了签名者对文件内容的成认。当书面形式不仅要求以纸面与签名条件,而且还要求原件时,其真实性、完整性要求的层次就又提高了一步。因此,要将某一法律行为与特定的当事人相联系,仅仅有单纯的书面形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书面形式〞、“签名〞以及“原件〞等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性能相对完整的法律标准体系。这就是为什么?电子商务示范法?不仅将“功能等同法〞适用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和“原件〞问题,还适用于“签名〞问题。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将传统手写签名的功能界定为:〔1〕识别某人;〔2〕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3〕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但应注意到根据被签署文件的不同性质,一个签名可以完成不同的功能。例如,一个文件可以说明:当事方受签署文件内容拘束的意图;某人认可文件原本的意图〔这显示已经意识到签名行为可能导致相应法律后果的事实〕;某人将自己与他人拟订的文件内容相联系的意图;某人某一时间在某地这一事实的证明。

但是,在电子环境中,信息原件与复制件是没有区别的,两者都不存在于纸上,也不要求手写签名。由于以电子形式拦截和篡改信息极为容易,且无迹可寻,加之处理巨量交易要求有极高的速度,因而欺诈的可能性极为巨大。当前市场上可以获得的,或者是正在开发的各种技术,其目的就是提供一种技术方式,通过这种技术方式,手写签名特征的一些或全部功能在电子环境中都可能被完成。这种技术就是“电子签名〞。然而,电子签名还需要法律的成认,这是电子签名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广义的电子签名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从“功能等同〞的角度,对电子签名进展了描述。该法第7条规定:

“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那么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假设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a〕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说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

〔b〕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上述规定突出了一点,就是功能等同原那么。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只要一个“签名〞能到达手写签名的功能要求,就是一个有效的签名。

在此根底上,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法作出了一个定义。该法

第2条规定:

“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说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这一定义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1、技术中立原那么

所谓“技术中立原那么〞,也就是说立法上不能对任一技术开展造成任何限制或偏袒效果,倘假设立法标准上以某一种或者某几种技术作为主要适用技术,将造成日后仅有这些技术始得使用,从而产生独占效果,进而对其他技术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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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造成障碍。综观各国电子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之立法大都遵循此原那么。

各国立法文献中的“电子签名〞定义,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没有提及电子签名运用的是何种电子技术,也都没有明确具体采用哪些电子手段。这就说明了这些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上的态度或倾向,即它们不愿过早的将某种特定的电子签名方法法定化,或赋予高于一般签名方法的效力。在传统的法律中,手写签名的手段根本是固定的,比方,笔、墨水、图章、印鉴、印记等等。但是,电子签名却完全不同,由于电子技术的开展日新月异,既要保证电子签名的平安,实现其功能,又难以列举穷尽不断出现的新技术,也不便确定一两种手段或者技术,从而阻碍新技术、新手段的出现和应用。于是在法律上就应当采取外延广阔的电子签名概念,以便为新技术的开展留下空间,防止在法律上为之设置障碍。

2、功能等同原那么

电子签名概念着重抽取了签名的两个根本功能,即鉴别了作者的身份,并且确认作者认可了文件的内容。其效果是在电子环境下,确立了这样的原那么:签名的根本法律功能,是通过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并且确认他认可了数据电文的内容来实现的。所谓功能等同原那么,是指只要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符合签名的两个功能,即可肯定其签名的效力。

我们将这种电子签名的定义称为“广义的电子签名〞,以与后面的数字签名相区别。简单的说,所谓广义的电子签名,就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过签名,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签署人与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也采用了这种广义的电子签名的含义。该法第18条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说明签名者认可其XX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

三.狭义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的具体技术方式,是多样化、开放性的,并且在不断开展之中,所有能够生成与传统签名的功能相等价的电子签名方法,都可以包含在其中,它包括了从普通的个人口令、密码,到非对称加密,以及生物特征鉴别法等高级的电子签名技术方式。

但是,这些正在使用或仍在研制开发中的签名技术都有一定的缺点。如上述仿生技术使用的前提是手写签名的样品已经通过仿生设施预先存入系统并进展了分析;计算机口令容易被破获,其平安系数缺乏;对称密钥加密不适应开放型市场的需要,而笔迹、眼虹膜网等区分技术应用本钱过高。相对而言,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既平安可靠,又能适应开放型市场密钥分发的需要,而且本钱也不太高,是较为理想的电子签名技术方案,因而有些电子签名立法将其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予以确定。而基于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的电子签名,就是数字签名。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将技术中立意义上的电子签名称为广义的电子签名,那么技术特定化意义上的数字签名就是狭义的电子签名。

第二节 数字签名

一.数字签名的含义

数字签名是在公钥加密系统的根底上建立起来的,数字签名的产生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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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算方式是为人们所知的散列函数功能,也称“哈希函数功能〞〔Hash Function〕。哈希函数功能其实是一种数学计算过程。这一计算过程建立在一种以〞哈希函数值〞或“哈希函数结果〞形式创立信息的数字表达式或压缩形式〔通常被称作“信息摘要〞或“信息标识〞〕的计算方法之上。在平安的哈希函数功能〔有时被称作单向哈希函数功能〕情形下,要想从的哈希函数结果中推导出原信息来,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而,哈希函数功能可以使软件在更少且可预见的数据量上运作生成数字签名,却保持与原信息内容之间的高度相关,且有效保证信息在经数字签署后并未做任何修改。

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签署一个文件或其他任何信息时,签名者首先须准确界定要签署内容的范围。然后,签名者软件中的哈希函数功能将计算出被签署信息惟一的哈希函数结果值〔为实用目的〕。最后使用签名者的私人密码将哈希函数结果值转化为数字签名。得到的数字签名对于被签署的信息和用以创立数字签名的私人密码而言都是独一无二的。

一个数字签名〔对一个信息的哈希函数结果的数字签署〕被附在信息之后,并随同信息一起被储存和传送。然而,只要能够保持与相应信息之间的可靠联系,它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数据单位被存储和传送。因为数字签名对它所签署的信息而言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假设它与信息永久地失去联系那么变得毫无意义。

在书面文件上签名是确认文件的一种手段,数字签名同传统的手写签名相比有许多特点。

首先,数字签名中的签名同信息是分开的,需要一种方法将签名与信息联系在一起,而在传统的手写签名中,签名与所签署之信息是一个整体;

其次,在签名验证的方法上,数字签名利用一种公开的方法对签名进展验证,任何人都可以对之进展检验。而传统的手写签名的验证,是由经历丰富的接收者,通过同预留的签名样本相比拟而作出判断的;

最后,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的签名,而在传统的手写签名中,签名的复制是无效的。

数字签名可以同时具有两个作用:确认数据的来源,以及保证数据在发送的过程中未作任何修改或变动。因此,在某些方面而言,数据签名的功能,更有些近似于整体性检测值的功能。但是,二者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数字签名必须能够保证以下特点,即发送者事后不能抵赖对报文的签名。这一点相当重要。由此,信息的接收者可以通过数字签名,使第三方确信签名人的身份及发出信息的事实。当双方就信息发出与否及其内容出现争论时,数字签名就可成为一个有力的证据。一般来说因信息篡改而受影响较大的是接收方。因此,接收方最好使用与信息发送方不同的数字签名,以示区别。这是整体性检测值所不具有的功能。在这种意义上说来,确认一个数字签名,有些类似于通过辩认手写签名来确认某一书面文件的来源一样的意义。

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身份认证以及防抵赖性等问题。

〔1〕完整性。因为它提供了一项用以确认电子文件完整性的技术和方法,可认定文件为未经更改的原件。

〔2〕可验证性。可以确认电子文件之来源。由于发件人以私钥产生的电子签章惟有与发件人的私钥对应的公钥方能解密,故可确认文件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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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否认性。由于只有发文者拥有私钥,所以其无法否认该电子文件非由其所发送。

二.数字签名确实认

数字签名确实认是一个参照原信息和给定的公共密码来查验数字签名的过程,进而决定为同一信息使用私人密码创立的数字签名与被参照的公共密码是否保持一致。通过使用与创立数字签名一样的哈希函数功能,来计算出原信息新的哈希函数结果,以到达对数据签名确实认。接着,使用公共密码和新的哈希函数结果,确认者可以检查数字签名是否是使用相应的私人密码签署的,新计算出来的哈希函数结果是否与在签名过程中被转化为数字签名的原哈希函数结果值相匹配。

确认软件将认同数字签名为“已被确认〞,假设:

〔1〕签名者的私人密码是用来对信息进展数据签名的,而公共密码是用来确认数字签名的,因为,公共密码将只确认签名者使用私人密码签署数字签名。而事实上,公共密码已经确认了签名是由私人密码作出的;

〔2〕信息未曾被改变,在确认过程中,这一点可以通过将确认者计算出来的哈希函数结果与从数字签名中的哈希函数结果相比照得出结论来。

三、数字签名过程

数字签名的使用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步骤,这几个步骤即可由签名者也可由被签署信息的承受者来完成:

〔1〕用户生成或取得独一无二的加密密码组。

〔2〕发件人在计算机上准备一个信息〔如以电子的形式〕。

〔3〕发件人用平安的哈希函数功能准备好“信息摘要〞。数字签名由一个哈希函数结果值生成。该函数值由被签署的信息和一个给定的私人密码生成,并对其而言是独一无二的。为了确保哈希函数值的平安性,应该使通过任意信息和私人密码的组合而产生同样的数字签名的可能性为零。

〔4〕发件人通过使用私人密码将信息摘要加密。私人密码通过使用一种数学算法被应用在信息摘要文本中。数字签名包含被加密的信息摘要。

〔5〕发件人将数字签名附在信息之后。

6〕发件人将数字签名和信息〔加密或未加密〕发送给电子收件人。

〔7〕收件人使用发件人的公共密码确认发件人的电子签名。使用发件人的公共密码进展的认证证明信息排他性地来自于发件人。

〔8〕收件人使用同样平安的哈希函数功能创立信息的“信息摘要〞。

〔9〕收件人比拟两个信息摘要。假设两者一样,那么收件人可以确信信息在签发后并未作任何改变。信息被签发后哪怕是有一个字节的改变,收件人创立的数据摘要与发件人创立的数据摘要都会有所不同。

〔10〕收件人从证明机构处获得认证证书〔或者是通过信息发件人获得〕,这一证书用以确认发件人发出信息上的数字签名的真实性。证明机构在数字签名系统中是一个典型的受委托管理证明业务的第三方。该证书包含发件人的公共密码和XX〔以及其他可能的附加信息〕,由证明机构在其上进展数字签名。

其中,第〔1〕~〔6〕是数字签名的制作过程,〔7〕~〔10〕是数字签名的核实过程。

第三节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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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签名的功能等同原那么〔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签名等同功能

除一般的签名应具备的功能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不同,签字还有多种其他功能:例如,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文件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X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一种综合方法。第7条规定:

“〔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那么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假设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a〕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说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

〔b〕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上述规定它确定了在何种一般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到达了签字要求。第7条侧重于签字的两种根本功能: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

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公布指南?的解释,第(1)(a)款确立的原那么是,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到达签字的根本法律功能。

关于通过第〔1〕〔a〕款所述方法到达的平安可靠程度,第〔l〕〔b〕款规定了灵活性原那么。按照第〔1〕〔a〕款规定所使用的方法,根据各种情况看,包括根据数据电文的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的任何协议,应是可靠的,而且适宜于生成或传递该数据电文所要到达的目的。

在决定根据第〔1〕款所采用的方法是否适宜时,可予考虑的各种法律、技术及商业因素包括:

〔1〕每一当事方所使用的设备的先进程度;

〔2〕他们所从事的贸易活动的性质;

〔3〕当事方之间进展商业交易的频度;

〔4〕交易的种类和数额;

〔5〕在特定的法规环境下签字要求的功能;

〔6〕通信系统的能力;

〔7〕是否遵循由中间人提出的核证程序;

8〕可由中间人提供的各种核证程序;

〔9〕是否遵循贸易惯例和做法;

〔10〕有无防范未经授权而发出电文的保险机制;

〔11〕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的重要性和价值;

〔12〕利用其他鉴别方法的可能性和实施费用;

〔13〕有关行业或领域在商定该鉴别方法时以及在数据电文被传递时,对于该鉴别方法的承受或不承受程度;

〔14〕任何其他有关因素。

?示范法?第7条并不区别电子商业用户之间订立有通信协议的情况,也不区别当事方之间对于电子商业的使用并无事先的合同关系的情况。因此,第7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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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对在事先并无合同关系情况下交换的数据电文的核证,而确立了一个根本标准,另一方面,对于当事方之间在订有通信协议后使用电子通信时可以何种方法来妥当地代替签字,也可提供指导。

因此,?示范法?的用意是对于下述两种情况均提供有益的指导:一种情况是本国法律对于数据电文的核证完全由各当事方自行决定,另一种情况是本国法律对签字要求通常有强制性规定,此种要求不得经由当事方之间的协议而作出改动。

〔二〕功能等同原那么的意义

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从实践看,只解决它具有手写签名同等地位的问题;从法律上看,就是解决合法性问题。

就电子签名而言,合法性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它应具有哪些功能、发挥哪些作用,才能取代手写签名。这是合法性的根底;二是,它如何才能保证其功能、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是合法性的重要条件。之所以这样提出问题,是因为在手写签名情况下,这两个层面是统一的。手写签名既可以将签名与签名人联系起来,表示签名人对其意思表示的认可,进而作出承诺,又因为签名基于实施签名人的生理特征而具有独特性,一旦被篡改,就可觉察,从而保证了平安性。

而在电子签名的情况下,这两个层面并不是统一的。电子签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签名功能,但要保证其平安性又是另一回事。因此,要在法律上兼顾二者,将两个层面的问题统一起来不容易。这就是对电子签名进展法律界定的难点所在。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利用“功能等同〞和“技术中立〞的方法,比拟恰当的解决了电子签名合法性根底问题,从而扫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在签名问题上规定的桎梏,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执行性和证据力。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法,只能说是解决了从法律上界定电子签名的第一层面的问题——合法性的根底。但是,“功能等同法〞难以解决第二层面的问题。正如?电子商务示范法公布指南?指出,根据?示范法?,仅仅通过手书签字的功能等同手段来签署一项数据电文,它本身不赋予数据电文以法律有效性。符合签字要求的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应按?示范法?以外的适用法律解决。

二、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确实定性〔一〕贸法会消除数据电文不确定性的努力

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示范法?本身不赋予数据电文以法律有效性,贸法会随即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完全技术中立立场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开场考虑在“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之间到达某种平衡,即在?电子商务示范法?“高度总括性与涉及特定签字技术时可能所需的专门性之间,处理电子签字问题的法律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贸法会经过5年的工作,于2001年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

根据?电子签名示范法及其公布指南?的说明,?电子签名示范法?的目标是: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关于在电子环境中履行签字功能的根本原那么根底上,旨在协助各国建立现代化、协调和公正的立法框架,更加有效地解决电子签字问题。?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一点补充,就是采取了可预先确定某项电子签字法律效力的方式,意在增进对电子签字的了解,使人们更加确信在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中,某些电子签字技术是可以信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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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电文的法律确定性规那么

原那么上,法律赋予数据电文以有效性,其目的是确保任何真实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后果,以消除数据电文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为了消除技术中立原那么所产生的数据电文不确定性。

具体来讲,数据电文的法律有效性表达在几下几个方面:

1.电子签名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

在法律要求某人签名的情形下,对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也同样能满足法律要求。在各种情形下〔包括任何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符合数据电文生成或传送目的的电子签名过去和现在都同样可靠。不管所提及的要求是否是以义务的形式还是规定欠缺签名时的法律后果出现,这项规那么都将适用。

2.电子签名是可靠的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电子签名就可视为是可靠的:

〔1〕在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形下,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只与签名人相关,而非他人。在签署人同意认可电子签署信息,却没有明确的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的情形下,使用电子签名技术是否会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仍是一个疑问。因此,在某条信息后面附上签名〔不管是手写还是电子的〕,都将推定签名人认可本人与该信息之间的某种联系。

〔2〕在签名的时候,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处于签名人,而非他人的控制之下。在签名器使用时,必须处于签名人的单独控制之下。关于签名人单独控制这一概念,尚存的疑问是,签名人是否保存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名的权利。这种情形在公司法人实体作为签名者需要使用签名设施时经常出现。因为,公司作为法人实体,需要自然人以其名义从事签名行为。

〔3〕任何在电子签名后作出的篡改都是有迹可察的。这里主要是对有关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和被签署的信息的完整性问题的要求。用两个条款来规定这一问题是为了强调在某一文件被签署的情形下,文件的完整性和签名的完整性如此严密相连,以至于很难想象缺少对方结果会怎样。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标准,一旦符合该标准就说明某种特定的电子签名方法的可靠程度足以满足法律对签名的要求。在此情形下,即便不用说明整个文件的完整性也可以算作符合法律的要求。

〔4〕在对一个电子签名有法律上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与之相关信息的完整性的情形下,任何在签署后对信息作出的篡改都是有迹可察的。这种规那么主要在以下情况下适用:如果法律有调整手写签名使用的法律标准,但没有对签名的完整性和所签署的信息的完整性作出区别。

三〕.我国的立法模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也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

〔1〕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规定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说明签名者认可其XX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与签署目的相适应的平安的电子签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电子签名要到达书写签名的法律效果,须具备两个方面:一是电子签名应具有哪些功能、发挥哪些作用,才能取代手写签名,这是合法性的根底;二是它如何才能保证其功能、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是合法性的重要条件

2〕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 。法律以功能等同原那么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它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条件,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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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签名可视为是平安的:

〔一〕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应当属签名人独有;

〔二〕签署时签名生成数据由签名人所控制;

〔三〕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均可被觉察;

〔四〕如果法律要求签名的目的是保证所签署的信息的完整性,签署后对所签署的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任何改动均可被觉察。

前款规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仍可视为不平安的。

以上规定不排除当事人选择其认为平安的其他签名技术。

这种电子签名立法模式其实就是折中式的立法,有的电子商务立法将其称为“平安电子签名〞或“强化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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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电子签名签名信息法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