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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9日发(作者:)

学术论坛I Forum 浅析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缺失及对策 以淘宝网为例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卢萌萌 摘要:在全球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我国也随之进入到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时期,作为电子商务的一部分,网络消费 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方式,其中淘宝丹颇具代表性,网络消费不断增长的同时产生了很多问题,譬如网络消费者权利 遭受侵犯的现象层出不穷。本文以消费者隐私权作为重点研究的对象,通过文献参考和实地调研的方式,来探究网络消 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缺失问题,并从网络消费者,网络经营者、国家主管部门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与措 施。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隐私权保护缺失 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民 法通则》、联合同法))等。2014年3月15日由我国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正式开始实施,新法增加的网络消费 维权的条款备受社会关注,尤其得到了网络消费者的大力支 持。新的保护条例象征着我国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 进一步建立。但还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 保护仍存在很大的空缺,网络消费者的大多数权益得不到法 律保障。 1淘宝消费者的隐私权侵犯现象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 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 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 以CrAft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 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 的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 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 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 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 措施。 2015年37]国内首部关于网络交易的地方规定(《杭州市网 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 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 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 文章编号:l0o5—58o0(20l5)03(a)-151-03 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 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J:2 万元以下罚款。 可见,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和 范围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消费的具体信息、以及消费者 的个人网络领域。 2012年2f1]张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后因琐事与卖家发 生纠纷未及时解决,而后卖家按照张某的收货地址给其寄去 口棺材。此事件不仅对消费者张某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同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事件一经曝光,不由得使许多网络消费者开始为自己的 个人隐私感到担忧。此典型案例折射出淘宝网网络商家道德 缺失的普遍性,从根本上反映了保护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法 律缺失问题。案例中的商家为了一己恩怨,利用消费者的真实 个人信息给其带来了利益损害,扰乱了该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甚至威胁到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及生命健康权。 网络发达的信息时代,不仅带来资源共享的好处,也造 成了信息透明化和隐私公开化的弊病。一些淘宝网商家擅自 控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达到特定目的,利用买家为他们提供 的物流信息来用以其他用途,比如擅自发商业广告,还有—旦 淘宝消费者对已购商品给予“中评”或“差评”以后对消费者 进行频繁的电话骚扰等。或有在消费中因个人信息的丢失或 者遭到剽窃后个人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现象也不鲜见。人们 应充分意识到,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危在 旦夕。 在网络消费环境下,经营者常常处于主动地位,而消费 者则处于劣势地位。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网络经营者往往利 www.chlnobt.ne1.2o15年3月l 161 

Forum I学术论坛 用这一点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加上当前网络法制治理的力度 会在没有任何法律约束的环境下直接采取过激行为,上文中 不够等原因,使得一部分消费者的隐私权以不同方式受到不 提到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表现。另外,由于没有意识到网络 同程度的威胁和侵犯。 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部分网络经营者对员工信息安全的培训 和教育滞后,在工作或交易中容易忽视消费者的隐私导致网 2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缺失的根源 2.1维权意识薄勇局 2.1.1历史遗留问题 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买卖,这样就间接损害了网络消 费者的隐私权。 2.3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缺失 虽然网络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形式存在于市场经 方面我国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十分薄弱, 济之中,而且我国法制社会建立的历史较为短暂,但历史上长 尤其是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直接的、明 期的封建制度使人们形成了社会文化认同感,导致公民传统 的维权意识普遍薄弱,消费者容易忽略自己的信息安全保护 问题,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思想并没有深入人心,这是 网络消费者维权意识缺失的主要历史根源。 2.1.2消费者的“不治理”态度 经调查不难发现,在网络消费者中,交易出现问题或者 权利遭到侵犯时,大多数人持有的是“懒得费事”去解决问题 或者“自认倒霉”的态度,尤其是涉及损失金额较小或者其他 非物质利益的交易纠纷时,这种情况尤为明显。而受调查者 中,只有极少数会采取实际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消费 者在采取“不治理”态度的同时,也承担着消费纠纷后产生的 沉默成本。 2.1.3维权成本较高 消费者在自主维权过程中,尤其是在网络消费的维权中, 面临着诸多问题,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 问题严重制约着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与落实,消费者在维权过 程中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与人力成本等得不到相应的 回报。这一系列阻碍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削减了 网络消费者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因此过高的维 权成本已经成为网络消费者的“不能承受之重”。 2.2网络消费环境复杂 网络消费品目繁多,鱼龙混杂,尤其是淘宝网的特殊经营 模式一一一个平台下有成千上万个自主经营的单独店铺淘宝 商家各谋其政,互不相关。在正常运营的管理与控制上,淘宝 总运营商对于各私有店铺并不存在实际的约束力。由于淘宝 网为代表的电商管理松懈、条理不明、漏洞百出,这就纵容了 很大一部分商家不按规则行事,违背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在 交易中所达成的默认共识。网络运营商侵犯消费者权利的现 象频频发生,甚至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些道德素质低下经营者,在面临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时, 152 l 2o1 5年3月.www.chInab1.nef 确的立法少之又少。在逐步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目前仍未 有相关网络信息安全保证的独立法律和条款存在;有关网络 消费的法律中针对消费者隐私权或信息安全遭到破坏后,消 费者应得的损失补偿也是空白。另—方面,在建立健全法律体 系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系统也存在很大的 提升空间,除了网络经营者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失,网 络系统的不安全也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因此,在 网络监控方面无论是软件系统还是硬件系统都切实需要相 关技术提升o 3增强维护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对策和措施 从上文中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缺失问题的根源追溯 中可以看出,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造成的,因此在探究问题的 解决对策时也应对症下药,从相应的主体和层面来分析、概 括、协调地解决问题。 3.1从网络消费者角度 对于网络消费者个人,应及早培养和树立权利维护的意 识,积极行使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切实维护自身利益。隐 私权在网络消费中要求网络消费者切实维护好自己的信息安 全。这就要求消费者首先需要树立坚定的安全意识,不轻易 泄露个人信息,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进行交易,增强自我安 全风险教育,积极防范,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辨认和识别能力; 其次积极了解熟知有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 条例,善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而不是采取消极的“自 认倒霉”的处理方式。 3.2从网络经营者角度 作为网络运营商及经营者,首先应合理有效地防护和 保护消费者信息数据,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既要加大技术投 入,也要提升数据管理和数据保密的级别。同时,网络运营者 也有义务和责任对员工进行定期的信息安全教育,带领员工 

学术论坛I Forum 共同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内部员工泄露消费者隐私的现 题,都根据各自国情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了适度的修改和完 象。另外,网络运营商应鼓励行业自律,净化网络经商的氛围。 从网络运营者层面讲,要加强和提升自身和员工的道德 善。而对于现阶段的我国来讲,应趁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 政治潮流中,结合国外先进思想,加强自我修正与完善。国家 文化素养,不断提高道德教育水平,应充分尊重网络消费者的 政府的引导对于全民政治而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终的 权利,改善道德败坏的不良风气,公平交易,并在遇到问题或 目标是建成一个政府、网络经营者、消费者个人三者之间稳固 与网络消费者发生纠纷时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有必要时可 而合理的互动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 使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而非意气用事地给买卖双方造成不 的隐私权,加之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后盾。中国的网络消费 必要的伤害。 3.3从政府职能部门角度 国家、政府以及公共部门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 操控者,肩负着重大的社会和历史责任。因此,在安全信息认 识上,国家应该首先重视信息安全,并加快制订信息安全保 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的高度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信息 安全及隐私权,使得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加强和防范有 具体的规范,并保证消费者权利保障有法可依。应认识到,目 前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例尚未形成全国性的完整 系统,大多散见于各地方或各部门的法律当中,法律体系建立 仍存在较大的升值空间。 在法律保护模式方面,将我国传统的间接保护模式改变 为直接的保护模式,立法部门应立法或者立法解释,明确解 释隐私权是一项独立而基本的人格权,规定公民数据和信息 隐私权的范围,并明确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适用于侵权 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手 段以及后果的不同,可要求行为人停止伤害,受侵权人可酌情 采取处理方式,得到相应损失赔偿。 目前我国实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国家干预是 建国初期长期计划经济的政治性延续。与此同时,作为弥补 市场缺陷的关键手段,政府权力与强制力在商业活动中普遍 具有较强调控能力。无论在国家层面或者地方层次,其均具 有首要的、强大的权威,对于经济活动存在很大的推动力,这 种力量引导着全民的政治意识和公众法律思维。对于消费者 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政府的明朗态度会很好地推动一个消费 者维护隐私权活动的进行。 4结语 不久前刚落幕的2015年央视3‘15晚会的主题强调“让消 费者更有力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为我们开创了网络消费新 局面的同时,对我国现有的传统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以及思想 意识都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世界各国都纷纷开始关注这个问 市场发展完善任重而道远,必定需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 程,但是只要以上三方共同作出努力采取有力措施,中国出现 个规范、有序、健康、繁荣的网络消费市场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梅绍祖.网络与隐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周娜.“资料门”事件追踪:谁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N】.民营经济报,2008-03—14. 【3】胡胜发.美国计算机、自由与隐私大全[J】.国外法制信 息,1999(01).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 社,2002. [5】陈晓华.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问题研究[J].洛阳工业高 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4).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彭惠梅,甘守义.网络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面临的挑战 与对策[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 【8】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0. [9】孟勤国,屈茂辉.网络侵权行为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 版社,2002. 【10】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 正出版社,2000. www.c hInabf.net_2015年3月I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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