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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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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北汇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

山区西街道淮海路114号棉麻公司宿舍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杜恒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耀,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

口街道东角头半岛城邦花园一期商业218。

法定代表人:刘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该公司职工。

原告淮北汇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基公司)与被

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影院)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于2022年7月15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

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耀,被告大地影院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

赁费743400元,上述费用暂算至2022年1月31日;自2022年2

月1日起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费标准计算至被告交还商铺之

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4119.4元;暂算至

2022年1月31日,自2022年2月1日起继续计算,每逾期一

日,按照逾期支付租赁费用金额的3‰累计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之

日止。3、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庭审

中,汇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租赁费自2021年7月1日计

算至2022年6月30日,租金是12744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不

变。事实和理由:淮北市新中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原

置业)和被告于2010年9月7日签订淮北东方百货电影院房屋

《租赁合同》一份,合同1.1条约定租赁标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

淮海路65号东方××期××楼,使用面积1830m,租赁范围红线图

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该房屋)。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至乙方按约定交还租赁场地之日止。免租期限自双方交接租赁场

地之日起至影院开业之日起结束。合同4.2约定租赁费含场地租

金、物业服务费、相关杂费及租赁相关税费。计租期前三年,每

月租赁费为79166元,此后租赁费每三年递增8%。乙方应于每个

月的10(十)号之前将下个月的租赁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

帐号,等等。合同签订后,新中原置业于2016年6月30日将该

房屋交付给被告占有使用至今。2013年7月12日、2016年4月

25日,新中原置业与被告双方先后签订《补充协议三》、《补充

协议四》各一份,补充协议对租赁费用做了约定或调整,并将影

院使用面积调整为2050m。2016年12月,新中原置业与被告签

订《补充协议五》一份,双方确认租赁合同约定起始日期变更为

2016年12月10日,合同计租日变更为2017年1月10日。2017

年1月初,新中原置业、被告与原告三方签订《(淮北东方百货

式电影院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六》一份,协议约定:自

2017年1月10日(以下简称变更日)起,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

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即本案原告所有,由丙方作为租赁

合同的出租方负责继续履行该合同,自变更日起产生的租赁费等

费用,由乙方按原租赁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并由丙方开具相应金

额的发票,等等。但是,被告自2021年3月以来一直拖欠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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