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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

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浙江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

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裁

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

第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反映诉讼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发回

重新审理的裁定书、维持或者核准原审判决的刑事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的减刑、假释裁定书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定书应

当在互联网公布。

第四条 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

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相关技术处理规范,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

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查询方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

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相同的以“某甲”、

“某乙”等替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

人。

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参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办理。

本文标签: 文书裁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