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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发(作者:)
刘春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
【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刘春
【当事人-公司】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辉
【代理律所】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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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春
【被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公积金中心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分别具有作出被诉通知书及复议决定的法定职
权,对此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故不予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管辖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积金中心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分别具有作出被诉通知书及复议决定
的法定职权,对此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故不予赘述。 《条例》第一条
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
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单位及其在职
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
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此可知,在北京市相关部门未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
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的,不属于强制缴
存住房公积金范畴。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刘春属农业家庭户口,其就
职于公交一分公司属于前述“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刘春
的投诉后,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取证,作出被诉通知书认定刘春的投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并
无不当。北京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刘春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依法受理并履行法定程序,作出
维持被诉通知书的复议决定书,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春的诉讼请求是
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刘春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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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刘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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