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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发(作者:)

结对帮扶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队员的管理,做好扶贫

开发“双到”工作,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农村

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同步建成小康目标。现根据州委、

州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帮扶富宁县板仑乡平纳村实际,制

订本办法。

一、人员和时间安排

1、学校34名中层以上干部以个人为单位,分解下达结

对帮扶贫困户任务,确保联系的88户贫困户每户至少有1

名干部结对、1条发展思路、1个增收项目。

2、学校指派干部驻村开展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

年,可以定二年或一年一轮换,驻村时间不少于200天。

二、工作职责

1、按照考评要求,贯彻学校的帮扶措施,推动帮扶项

目落实。

2、协助村委推动各项帮扶政策的贯彻落实,密切联系

单位干部挂扶的贫困户,及时掌握贫困户的思想动态,做好

贫困户思想工作,指导、监督扶贫项目的实施。

3、争取扶持政策、筹措扶贫资金、监管扶贫资金的合

理使用,确保扶贫资金不挤占、不挪用。

4、帮助排查和协助村委解决驻村点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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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5、及时向帮扶联系领导和当地党委反映、汇报请示有

关工作的进展。

6、做好在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统筹城

乡基层党建工作。

7、驻村干部及时向校党委上报季度报表、年度报表及

年度工作或阶段工作总结,负责填写帮扶记录卡、电脑录入

管理和撰写驻村工作日志。

8、驻村干部按时完成党委分配的各项任务,并及时反

馈活动成果。

三、工作纪律

具体要做到“五带头”、“五不准”。

五带头:

1、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科技知识;

3、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4、带头做艰苦朴素、勤奋工作的表率;

5、带头尊重当地干部和群众。

五不准:

1、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2、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3、不准收受当地老百姓土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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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准收受红包;

5、不准在驻点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所有开支。

四、内部管理

1、驻村干部必须住在村里,与村干部同学习、同工作。

2、驻村干部要坚守岗位,除公休假外,其余时间不得

无故离岗。因特殊情况必须离村的,须经校党委同意批准。

3、干部驻村期间,其原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

遇等保持不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

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关于建立扶贫

攻坚“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长效机制扎实开展

“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云办通

〔2015〕3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驻村扶贫工作队

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

称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其他村驻村扶贫工作队

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派和组队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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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等都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开展驻村

扶贫工作。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的选派由各级“挂包帮、转

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组织、人社、扶贫等部门

配合,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具体做好选派工作。省级部门

(单位)的选派工作,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安排,省委

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和省政府金融

办牵头落实,选派到贫困县挂任县委副书记、政府副县长的,

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做好选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安排和拨付工作队经费。

第四条 由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牵头,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在每个贫困村整合包村部门(单

位)驻村帮扶干部、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和大学生村官等力量,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每支驻村扶贫

工作队至少3人,由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兼任队长。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

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

策和扶贫措施。

2.协调落实“挂包帮、转走访”工作,配合村“两委”完成

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

3.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帮助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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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实施计划,找准发展思路、制定脱贫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4.引导贫困村立足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

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住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参与扶

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监督村“两委”

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

5.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等工作,提

升贫困群众能力素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6.坚持“党建带扶贫、扶贫促党建”,按照“强组织、兴产业、

富百姓、重实效”的思路,推进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双推

进”工作。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农民权益。监督村

务公开、账务公开,促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

第六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收集扶贫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

验,每月30日前分别报送派出单位、包村单位、乡(镇)

党委政府、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3.牵头落实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以及单位包

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参与所驻村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

理,协助做好“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及时总结上报驻村

扶贫工作情况。

4.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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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情况、队员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等。

5.落实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

水平”等职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由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统筹,组织、扶贫等部门共同配合,乡镇党委具体负责,

做好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村单位协助做好相

关工作。各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宏观管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抽查、随机调研等,检查

驻村扶贫工作队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吃住在村,每年在

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建立和完善驻村扶贫

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月考勤

表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在次月15日前送

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备案。不

得随意请假离岗,如确需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

请销假制度,队员请假须由队长批准后报乡(镇)批准。队

长请假须经乡(镇)批准后报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和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各级

“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派出单位不

得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任期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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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第九条 对不驻村、不尽心尽力、不履行驻村职责、扶

贫任务完成不好,经教育帮助不改的队员,驻村扶贫工作队

队长可逐级向管理部门提出要求进行调整更换。

第十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业务培训主要由县级组织、

农办、扶贫等部门负责,每年培训至少1次。乡(镇)党委、

政府要结合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培

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每年进行年度

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

次;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

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考核总数的20%。驻村扶贫工作队年度

考核工作由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

筹,乡镇党委具体负责,会同派出部门(单位)综合日常考

勤、工作实绩等方式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报县级“挂

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考核结果由县级

“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反馈各派出单

位,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为优秀的,列为本单位考

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名额。驻村扶贫工作队工

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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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每年由各级“挂包帮、转走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

报。由省“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每

年从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及队员中,评选100

名年度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纳入社会扶贫表彰。州(市)

级和县级视情给予一定数额表彰。

第十三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任期考核情况作

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任

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省级表彰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

长及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

聘用中给予优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1.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驻村时间不足200天的;

4.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的。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

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队员驻村情况作为派出单位评优评先

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驻村期间由派出单位原则上给予每人每月

900元食宿补助。乡(镇)、村要为驻村扶贫工作队提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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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93个贫困县和476个贫困

乡(镇)10万元驻村扶贫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各州(市)、

县(市、区)级财政相应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统

筹安排到每个驻村扶贫工作队。省、州(市)、县(市、区)派出

单位每年分别为本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每人安排不少于2万

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工作经费。不得用帮扶资金代替工

作经费,帮扶资金也不得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

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由驻村扶贫工

作队所在乡(镇)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县级财政

部门和派出单位共同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驻村扶贫

工作队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

环境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等补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

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集中投向贫困村,按照

扶贫资金的用途及管理办法,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

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经乡(镇)党委、政

府审核后,以乡(镇)党委、政府文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

组审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所驻村公示公告,接受监督。

其他到村资金,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组织村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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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经投入单位(个人)同意后组织

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

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包村

单位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扶贫工作的重大

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

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

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组织部、

省扶贫办负责解释。其他工作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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