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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发(作者:)
结对帮扶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队员的管理,做好扶贫
开发“双到”工作,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农村
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同步建成小康目标。现根据州委、
州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帮扶富宁县板仑乡平纳村实际,制
订本办法。
一、人员和时间安排
1、学校34名中层以上干部以个人为单位,分解下达结
对帮扶贫困户任务,确保联系的88户贫困户每户至少有1
名干部结对、1条发展思路、1个增收项目。
2、学校指派干部驻村开展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
年,可以定二年或一年一轮换,驻村时间不少于200天。
二、工作职责
1、按照考评要求,贯彻学校的帮扶措施,推动帮扶项
目落实。
2、协助村委推动各项帮扶政策的贯彻落实,密切联系
单位干部挂扶的贫困户,及时掌握贫困户的思想动态,做好
贫困户思想工作,指导、监督扶贫项目的实施。
3、争取扶持政策、筹措扶贫资金、监管扶贫资金的合
理使用,确保扶贫资金不挤占、不挪用。
4、帮助排查和协助村委解决驻村点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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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5、及时向帮扶联系领导和当地党委反映、汇报请示有
关工作的进展。
6、做好在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统筹城
乡基层党建工作。
7、驻村干部及时向校党委上报季度报表、年度报表及
年度工作或阶段工作总结,负责填写帮扶记录卡、电脑录入
管理和撰写驻村工作日志。
8、驻村干部按时完成党委分配的各项任务,并及时反
馈活动成果。
三、工作纪律
具体要做到“五带头”、“五不准”。
五带头:
1、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科技知识;
3、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4、带头做艰苦朴素、勤奋工作的表率;
5、带头尊重当地干部和群众。
五不准:
1、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2、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3、不准收受当地老百姓土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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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准收受红包;
5、不准在驻点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所有开支。
四、内部管理
1、驻村干部必须住在村里,与村干部同学习、同工作。
2、驻村干部要坚守岗位,除公休假外,其余时间不得
无故离岗。因特殊情况必须离村的,须经校党委同意批准。
3、干部驻村期间,其原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
遇等保持不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
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关于建立扶贫
攻坚“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长效机制扎实开展
“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云办通
〔2015〕3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驻村扶贫工作队
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
称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其他村驻村扶贫工作队
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派和组队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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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等都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开展驻村
扶贫工作。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的选派由各级“挂包帮、转
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组织、人社、扶贫等部门
配合,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具体做好选派工作。省级部门
(单位)的选派工作,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安排,省委
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和省政府金融
办牵头落实,选派到贫困县挂任县委副书记、政府副县长的,
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做好选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安排和拨付工作队经费。
第四条 由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牵头,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在每个贫困村整合包村部门(单
位)驻村帮扶干部、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和大学生村官等力量,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每支驻村扶贫
工作队至少3人,由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兼任队长。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
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
策和扶贫措施。
2.协调落实“挂包帮、转走访”工作,配合村“两委”完成
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
3.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帮助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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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实施计划,找准发展思路、制定脱贫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4.引导贫困村立足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
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住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参与扶
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监督村“两委”
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
5.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等工作,提
升贫困群众能力素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6.坚持“党建带扶贫、扶贫促党建”,按照“强组织、兴产业、
富百姓、重实效”的思路,推进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双推
进”工作。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农民权益。监督村
务公开、账务公开,促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
第六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收集扶贫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
验,每月30日前分别报送派出单位、包村单位、乡(镇)
党委政府、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3.牵头落实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以及单位包
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参与所驻村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
理,协助做好“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及时总结上报驻村
扶贫工作情况。
4.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情况、建档立卡数据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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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情况、队员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等。
5.落实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
水平”等职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由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统筹,组织、扶贫等部门共同配合,乡镇党委具体负责,
做好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村单位协助做好相
关工作。各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宏观管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抽查、随机调研等,检查
驻村扶贫工作队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吃住在村,每年在
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建立和完善驻村扶贫
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月考勤
表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在次月15日前送
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备案。不
得随意请假离岗,如确需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
请销假制度,队员请假须由队长批准后报乡(镇)批准。队
长请假须经乡(镇)批准后报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和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各级
“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派出单位不
得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任期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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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第九条 对不驻村、不尽心尽力、不履行驻村职责、扶
贫任务完成不好,经教育帮助不改的队员,驻村扶贫工作队
队长可逐级向管理部门提出要求进行调整更换。
第十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业务培训主要由县级组织、
农办、扶贫等部门负责,每年培训至少1次。乡(镇)党委、
政府要结合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培
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每年进行年度
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
次;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
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考核总数的20%。驻村扶贫工作队年度
考核工作由县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
筹,乡镇党委具体负责,会同派出部门(单位)综合日常考
勤、工作实绩等方式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报县级“挂
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考核结果由县级
“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反馈各派出单
位,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为优秀的,列为本单位考
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名额。驻村扶贫工作队工
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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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每年由各级“挂包帮、转走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
报。由省“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每
年从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及队员中,评选100
名年度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纳入社会扶贫表彰。州(市)
级和县级视情给予一定数额表彰。
第十三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任期考核情况作
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任
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省级表彰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
长及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
聘用中给予优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1.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驻村时间不足200天的;
4.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的。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
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队员驻村情况作为派出单位评优评先
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驻村期间由派出单位原则上给予每人每月
900元食宿补助。乡(镇)、村要为驻村扶贫工作队提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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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93个贫困县和476个贫困
乡(镇)10万元驻村扶贫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各州(市)、
县(市、区)级财政相应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统
筹安排到每个驻村扶贫工作队。省、州(市)、县(市、区)派出
单位每年分别为本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每人安排不少于2万
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工作经费。不得用帮扶资金代替工
作经费,帮扶资金也不得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
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由驻村扶贫工
作队所在乡(镇)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县级财政
部门和派出单位共同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驻村扶贫
工作队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
环境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等补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
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集中投向贫困村,按照
扶贫资金的用途及管理办法,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
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经乡(镇)党委、政
府审核后,以乡(镇)党委、政府文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
组审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所驻村公示公告,接受监督。
其他到村资金,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组织村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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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经投入单位(个人)同意后组织
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
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包村
单位要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扶贫工作的重大
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
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
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组织部、
省扶贫办负责解释。其他工作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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