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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8日发(作者:)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

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2〕13号)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

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铜署发〔2008〕53号),结合铜仁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称职工)的提

取管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并含各管理部)负责本市行

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及时限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职工及其未婚子女共同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三)退休;

(四)出境定居;

(五)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

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六)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遇到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辞职或被单位辞退;

(九)调出铜仁市行政区域自愿提取;

(十)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未再就业;

(十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提取的,须

在购建房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其中购房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自建房以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时间为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款提取的,

须在发生此类情形12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三章提取额度、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款以外的提取,须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七条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

(一)提取最高限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5%,但最高不高于购建房总价的

70%;购建90平米以下的(含90平米)自住住房,提取最高限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

储余额的95%,但最高不高于购建房总价的80%。

(二)在铜仁市人民政府规划的产业园区、城镇建设新区购建自住住房,管理部需向公积金

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首付款比例或自筹资金可降低为20%。

(三)职工一次购建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提取后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减去提

取额。

第八条 职工住房贷款时间满12个月后,可选择下列方式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一)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贷款本息余额,不足部分职工自筹

资金结清;先以自筹资金结清住房贷款本息余额的,可凭银行结清证明等资料,6个月内申

请提取,提取金额以银行结清证明的贷款本息余额为准。

(二)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前6个月所

偿还贷款本息,且不超过前6个月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后,职工发

生两期(含两期)以上逾期记录,公积金中心终止此项提取方式.

第九条 提取还贷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租房 提取额度:(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2)租

住商品住房的,最高不得高于1500元/月,低于1500元/月的按实际租住金额提取。(3)职工

租房提取一年提取一次。

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

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房提取方式:职工向公积金中

心提出书面申请,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出具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有无住房的公函,房产管

理部门出具该职工及配偶无房产的相关证明(免费),公积金中心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购建房所提资金须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承建方账户,如购建房款已

付清的,所提资金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

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

金,需提供结婚证)交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提供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提供住建部门登

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协议或批准建房的文件,首付款票据,售房单位账号

或承建方账号.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和移民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合同,政府移民安置文

件,首付款票据,售房单位账号或承建方账号.

(三)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提供单位和住建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首付款票据。

(五)自建自住住房,提供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宅基地批复或批准建房文件,建房预算。

(六)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大修、翻建的申请,预算,房屋权属证明,公积金中心实

地勘察的意见材料,如涉及房屋加层或改变房屋结构类的提取,须出具规划部门批复同意加

层或改变房屋结构类的文件或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及其未婚子女共同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一)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共同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共同购房

协议或批准建房的文件,首付款票据,售房单位账号或承建方账号,其未婚子女的无婚姻记录

证明、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等资料。

(二)共同自建自住住房,提供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宅基地批复或批准共同建房文件,建

房预算,其未婚子女的无婚姻记录证明、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等资料。

第十六条 退休,提供退休证或批准退休文件.

第十七条 出境定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租房提取所需资料: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身份证、婚姻存续

证明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等。

第十九条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

取证》.

第二十条 遇到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相关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

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证明)或新就业文件。

第二十二条 调出铜仁市行政区域自愿提取,提供调动文件或铜仁市行政区域以外就业文

件。

第二十三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未再就业,提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或

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一)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身份证、还款账户等资料;商业银行住

房贷款,提供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款余额证明等资料,并提供银行结清证明交公积金中心存

档备查;先以自筹资金偿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结清证明等资料。

(二)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

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身份证,还款账户等资料;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身份证,

借款合同,借款余额证明,还款帐户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一) 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二) 其法定继承人提供能证明与职工关系的户籍证明,

死亡职工单位签署的有提取意见的申请,无单位意见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的公证书

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三)受遗赠人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

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

动能力鉴定文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来办理的,由本人申请,单

位出具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公积金中心

审核不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职

工限期退回所提资金。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铜

公积金委〔2012〕4号)自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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