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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0日发(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更加适应当前郑州市国有企业改

革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郑州市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企业及未开展经营主业的企业不包括在内。国有

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的薪酬调控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绩效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薪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法定代表人基薪主要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本企业及郑

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国企或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分类,实行不同的基

薪核算方法,具体测算细则另行修订。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最高

不超过基薪的3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及目标管理考核每年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测算所涉及的有关经济指标数据,均采用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和经审

查的统计数据。

第九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按法定代表人的80%—

95%确定;企业领导班子内其他负责人薪酬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因素,在法定代表人

薪酬的60%—80%之间确定,应当合理拉开差距,薪酬的兑付与管理参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

第三章 薪酬兑付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企业成本,采取按月预提,分期和集中结算兑付的方式。其中基薪平摊到月

并按月支付,当年基薪未确定前,企业负责人的基薪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待当年基薪确定后,再进

行调整清算。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全市和本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经营状况及成本费用进行控制。企

业负责人基薪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不

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基薪不得增长。

第十二条 绩效薪分期兑付。年度考核结束后,企业负责人需按核定绩效薪的50%缴纳责任风险金。责任

风险金延期到企业负责人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根据任期经营情况、干部管理等因素综合审算兑付。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责任风险金,由市国资委委托企业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管理,银行预留印鉴需加盖

市国资委指定印章。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核算缴纳。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兼任企业负责人的,按照《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报酬。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薪酬数额进行核算批复;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按照本

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兑付。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职务、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发其当年薪酬;新任企

业负责人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或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薪酬计发时间。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收入;特殊情况需要在子企业领取的,应当报

市国资委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除国家、河南省、郑州市另有规定及市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的其他收入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

业领取除本办法规定的年度薪酬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

入,由企业设置收入、支出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

单列。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考核期内发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等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及时、全面、准确报告,市国资委审核后将把有关事项纳入负责人

年薪核算中。若存在漏报、瞒报、误报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扣除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薪。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适时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

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出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及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的孳息,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

党政纪处分;

(二)对于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

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全部扣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和

责任风险金;

(三)对于存在财务报表不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年薪的,全部扣除该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绩效

薪和责任风险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薪酬

确定原则,视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原则,结合企业实

际提出负责人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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