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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2日发(作者:)

计算机软件非法破解问题研究

【摘要】由非法破解计算机软件所引发的盗版侵权行为是计算机软件领域多

年以来的积垢,严重侵害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并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积极性。

本文从计算机软件非法破解的特点出发,结合非法破解的维权问题探究相关法律

规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 盗版 软件 技术破解

一、计算机软件非法破解的特点

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在开发用于商业盈利的软件时往往会对作为商品发售的软

件进行一些技术上的加密,使得用户必须通过付费购买等方式有偿使用软件。侵

权者则在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故意避开或者

破坏了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加密措施,并将经其破解的软件上传至互联网,并通过

“低价倒卖”或网站运营等方式实现盈利。这种未经允许的非法破解属于盗版的

一种,侵害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知识产权,严重阻碍了计算机软件市场的发展。

尽管国内的版权意识与日俱增,非法破解所带来的盗版依旧是我国软件产业的

“顽疾”。

二、计算机软件非法破解维权的问题

(一)维权的成本与回报存在问题

光荣特库摩公司曾对三鼎梦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最终只取得了162万

余元人民币的赔偿。考虑到他们在数以百万计的盗版下载量中损失的潜在用户,

以及为了维权而支付的高额费用,这样的结果并不能让他们满意。对于那些规模

较小、资金相对不足的软件开发者而言,光荣特库摩公司的成功维权着实增强了

他们对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信心,但这种高难度、高投入和低回报的维权往往还

是会令他们望而却步。

(二)维权的举证存在困难

一般而言,原告方需要提交关于被告所上传的破解软件与自己旗下的正版软

件存在相似性的证据,但计算机软件市场中的同类型软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相似

性。对于游戏软件而言,相似性验证的过程中需要将相关涉案软件完整地进行比

较,包括其中的商标、引擎、背景音乐、模型建模、故事剧本等方面,这是一个

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因此,在这种领域对侵权的鉴定相比较于传统领域而言有时会有更大的难度。

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维权人有时难以对被告的盈利数

额和自身的损失做出准确的认定,这也不利于维权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我们

应当进一步降低维权举证的“门槛”,以此减轻维权的难度,这样既有利于维护

软件开发者的利益,也能够进一步打击侵权行为。

(三)跨国维权难度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侵权案件不在少数。但在海外进行一场知识产

权诉讼不仅费时费力,还要面对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时间跨度过长等问题。

《伯尔尼公约》全称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关于保护著

作权的国际条约。该公约规定:作为其成员国中任何一国公民的作者,或在任何

成员国中首次发表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著作权在其他成员国中均受保护。这种

保护应当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与各国基于本国国民的保护相同,基于独立保护原则

排除其来源国版权保护所造成的影响,基于自动保护原则不许任何步骤直接保护,

基于最低保护限度原则规定了各成员国对依本条约进行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但《伯尔尼公约》也存在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其成员国公民的作品以及在其成

员国内首次发表的作品才能适用该条约维护知识产权。对于那些既无法利用所属

国国内法有效维权,又不属于《伯尔尼公约》公约保护范围的软件开发者而言,

维权之路道阻且长。

(四)维权难以“治本”

从根本上来看,侵权者破解软件是因为有利可图,其中的利益来源于数量庞

大的用户。

事实上,非法破解的计算机软件至今仍然有很多支持者和使用者。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一

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

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擅自使用非法破解的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一种侵权

行为,严格来讲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破解”这一诟病早已存在多年,

并且渗透到了计算机软件的各大领域,单拿经破解的盗版“Windows”系统而言

就有相当庞大的使用人群。

但是,想要让使用者都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切实际的,甚至就连停止侵害都很

难实现。我们对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制,强化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

法制观念和道德素养,以此尽力为国内软件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实现公平正义。

三、完善计算机软件非法破解规制机制的思考

自计算机技术在我国广泛普及开始,正版计算机软件的交易市场就没能被我

国网民广泛接受。近二十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通过网络免费下载经过破解

的软件,以此零成本地取得本应付费的软件。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但得不到合理回

报,反而还变成了别人的牟利手段,这种对于我国国内的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而

言是一种严重的打击。

更令软件开发者倍感心寒的是,这些侵权者的背后往往站着千千万万支持者

他们的普通网民。相当多的网民早已习惯了免费使用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软件,他

们本就不强烈版权意识在“免费”这一诱惑之前不值一提,因此渐渐视盗版为常

态,认为这种侵权行为理所应当,甚至对选择付费购买的正版用户冷嘲热讽。这

逐渐形成了一种不健康的社会现象,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更为恶劣。很多未成年

人自幼便习惯于使用被破解的盗版软件,这不利于他们版权意识的形成,更会影

响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其五十三条的

规定,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主要依

据,《专利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辅助作用。为了进一步对提高计算机软件

保护的水平,使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国务院随后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

我国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并在2011年1月8日和2013年1月30日先后进行了

两次修改,该条例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主要手段之一。根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

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

技术措施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对计算机软件进行非法破解,

并将完成破解的软件上传至互联网供他人免费下载的行为,属于明文规定的侵权

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从结果上看,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并未能严格地限制住

非法破解这一盗版侵权行为。该条例在公布后的近十年内并未做出进一步的完善,

而这十年也是非法破解领域猖獗发展的十年。在此期间,大量依靠破解技术发家

的软件下载网站逐渐壮大,并且拉拢了相当多的支持者,这些版权意识淡薄的人

对此类侵权行为习以为常,并给侵权者带来了很大的舆论支持。此等恶劣的环境

严重的打击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进而促使很多开发者转型为通过软件

“内购”盈利,这类软件普遍可免费下载使用,但能通过购买会员之类的形式获

得更好的使用体验。这种极具特色的营销方式获得了很多用户的认可,其中渐渐

有人开始愿意为使用软件而付费,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软件开发者和非法破解

侵权之间的矛盾。但很多软件开发者也因此专注于研究各种各样的“内购”要素

刺激消费,因而忽视了软件本身的质量,这种情况依然不利于国内软件行业的发

展,进一步限制非法破解侵权依旧是重中之重。

四、结语

随着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也得到了

加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使用正版软件。但非法破解这种侵权行为至今依然在困

扰着软件开发者,知识产权保护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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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计算机软件软件破解保护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