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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3日发(作者:)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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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xx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全文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

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

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

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

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

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

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

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

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

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

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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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

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

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

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

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

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

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

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

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

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

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

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

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络、电信、公

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

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

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

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

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

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

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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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

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

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

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

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

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

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

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 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

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

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留存网

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

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

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

得同意;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

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

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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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或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

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

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

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

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

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

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

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 ,及时处置系统

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

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

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

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

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

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

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

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

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

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

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

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

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

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本文标签: 网络国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