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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4日发(作者:)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广告两证人员核准后续监管措施的

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3.08.27

• 【字 号】沪工商广[2003]239号

• 【施行日期】2003.08.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广告两证人员核准后续监管措施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广〔2003〕239号)

各分局,市局广告监测中心,市广告协会:

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

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分别取消了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和广告专业技术岗

位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文到之日起市局不再办理《广告审查员证书》、《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

书》有关手续。

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2〕182号)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广告经营审批工作的

若干意见》(沪工商广〔2002〕191号)中,凡涉及申请成立广告经营单位时,必须具

备广告审查员、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人员的有关条款,予以废止。

三、广告经营单位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原涉及检查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广告

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执行情况的有关条款,予以废止。

四、为了切实履行《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内容审核义务,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广

告法》第二十八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制度。

1.申请设立广告经营单位的,应当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广告审

核制度,落实专人从事广告内容审核工作,依法核实广告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广告经营单位需要派员学习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中心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培训。

五、广告业是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特殊行业,广告业的发展应符合上海都市型产业

发展的方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发展中求规范,规范中促发展”的指导思

想,切实转变观念,将工作重心从准入为主转向监管为主,加强两证人员核准取消后的后

续管理,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维护好本市广告经营市场秩序。

(一)对广告企业的监管措施

1.将广告企业纳入企业监管的重点行业企业范围。每半年至少上门巡查一次,及时

发现并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专项广告检查的要求,实施集中检查和整治。

2.按照市局《企业分类暂行办法》和《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对

无违法行为的广告经营单位实施“远距离”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广告企

业,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可责成其法定代表人或广告负责人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培

训;对屡次违法的企业,应从重处罚。

3.结合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和企业年检工作,对日常巡查和专项广告检查中发现

问题和虚假、违规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广告企业,进行重点审查,并通过限期整改或实地检

查和指导等形式,督促其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审核广告内容。对未按要求采

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企业,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核减其广

告经营项目直至《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二)对大众传媒单位的监管措施

1.完善大众传媒广告监测制度。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违法广告分类标准》

(已另发),将广告监测结果分为涉嫌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三类,并计算大众

传媒单位的月度和年度监测的违法广告发生率。对年度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媒体,由市

广告监测中心直接监测。

2.按照市局对大众传媒实施“三定网格化”广告管理的要求,根据大众传媒广告监

测结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年度违法广告

发生率超过限度和屡次严重违法被查处的,作为当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重点,可责成其

广告负责人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并可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直至《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平时要注重积累相关资料,收集“金管工程”的广告案

件查处情况数据信息、广告监测结果和日常监管资料,以利监管。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文标签: 广告经营监管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