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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7日发(作者:)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期课程论文 从3Q案解读互联网企业伦理建设

从3Q案解读互联网企业伦理建设

论 文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在享受着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便捷、高效、智能化的同时,也经历着用户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等多种恶性事件。而这些负面事件的背后,往往是互联网企业为了盈利,不惜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绑架广大网民的利益,让数以亿计的无辜网民躺着也中了枪。这其中最有名的当属2010年,惊动了党中央的“奇虎360与腾讯QQ大战”(以下简称3Q大战),被称为“中国互联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本文将从企业伦理角度出发,分析以奇360和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在行业中的非正当竞争,分析背后所出现的原因,以及所蕴含的启示。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本文将针对互联网企业,对企业进行伦理决策、社会责任分担等方面作出深入的思考与探索。

关键词:3Q大战 互联网 非正当竞争 企业伦理 法治 行业自律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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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期课程论文 从3Q案解读互联网企业伦理建设

引言众所周知,腾讯QQ和奇虎360是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之一,腾讯以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占据着中国最强大的网民群体资源。而奇虎360是以安全闻名的企业,其360安全卫士以永久免费的策略,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中国第二大客户端软件。2010年9月,随着一款名为360隐私保护器的“窥私”软件的面市,拉开了奇虎360与腾讯QQ之间的激烈争端,最终双方对簿公堂,于2013年11月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

1. 案例综述

1.1 案例始末

2010年9月27日,360发布了一款名为“隐私保护器”的工具,宣称 “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起了网民对于QQ客户端的担忧。

2010年10月14日, 针对360的工具,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法院已受理此案。

2010年10月27日,腾讯刊登了《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业自律的联合声明》。声明由腾讯、金山、百度、傲游、可牛等公司联合发布,要求主管部门对360的非正当商业竞争行为进行坚决制止与彻底调查。

2010年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等功能。72小时内下载量突破2000万,腾讯对此作出强烈说明,称“360扣扣保镖”是“外挂”行为。

2010年11月3日傍晚6点,腾讯公开信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倡导必须卸载360。逼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选择,是腾讯方面迄今为止最激烈的行动。

2010年11月5日上午,工信部、互联网协会等部门介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双方不再纷争。10日奇虎360宣布QQ和360已经恢复兼容,并在官方网站发布名为《QQ和360已经恢复兼容 感谢有您!》的公告, 21日腾讯也发布名为《和你在一起》的致歉信。双方冲突在工信部的介入下正式化解。

之后腾讯360烽烟再起。2012年4月14日,腾讯和360纷纷对外宣称,将针对3Q大战期间对方存在的不道德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向对方提起诉讼至广东高院,经过一审、二审,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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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称为中国互联网第一大案。无论是腾讯还是360,很显然都是拿公众的利益作筹码,来达到自已的商业目的。在兼容并蓄,多元化发展的网络时代,他们的行为无疑开创了一个恶劣的先河。从企业伦理的角度,带给我们哪些思考?如果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和罗斯为代表的义务论这两大西方社会经典伦理学理论作为企业伦理道德的考量标准来衡量本案,会带来哪些启示呢?

2. 3Q大战的伦理思考

2.1 以功力主义来考量,制度建设是关键

功利主义认为,如果一种行为能够,或者倾向于为大多数相关的人带来最大限度的利益,该行为即正确的行为,否则该行为即为错误的行为。在这场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的斗争中,无论是360还是腾讯,为的只是自身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却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用按照功利主义来评判,这显然是不道德的。

广大网民用户是互联网及互联网产业、企业发展的根本。根据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称,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达到5.64亿,位居世界第一位。巨大的用户量带来了互联网企业盈利与成长的空间,当然也伴随着的不可避免的竞争。如奇虎360,之前就有同类产品瑞星、卡巴斯基有过多次争锋相对的摩擦。这些企业为己之私利,破坏了行业规则,损害了更多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网络文明与有序竞争。试想一下,如果网络的用户、运营商都不遵守网络规则,如保护个人隐私、局部数据共享等,仅以利益为标准来运营网络,那是可能今天晒在网络上的就不是你的昵称、ps照片,而是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个人信息,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制度功利主义认为,为了保证总体的社会功利的最大化,合理的制度设计是必需的,制度的基础将使功利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说,解决这种不道德商业行为的重要方法就是建立法制来管控互联网企业的行为,规范用户行为,促进互联网生态文明的良性发展,这样才能保证总体社会功利的最大化,进而实现企业的道德价值。

2.2 以义务论来论道,构建行业自律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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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认为,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义务论强调,判断人们行为的道德与否,不必看行为的结果,只要看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动机是否善良。在这场大战中,无论是360发布隐私保护器第一版,对腾讯QQ聊天软件进行监测,还是腾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去“逼迫”用户放弃竞争对手360,这些行为动机都是“别有用心”的,是不符合道德规范。一个行为道德与否,关键在于动机——出于善良意志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合乎道德的行为符合可普遍化条件和目的自身条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各种技术的运用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在悄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无论这些改变并未得到我们的允许。比如在不经意间,点开某个浏览器,就会自动弹出广告,尽管我们打从内心地反感;又或者当我们打算下载一个软件,网站便强迫你必须下载别的插件;还有的网站会赤裸裸地出现不健康视频,让每一个用户避之不及。这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发产品和服务的时候,为了获取更多的流量而置广大网民的权益而不顾,一直就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一大诟病。

另一方面,在互联网行业,行业垄断屡见不鲜。微软、苹果、谷歌等都先后被指过度垄断,而遭遇反垄断调查,而起步较晚的国内互联网市场,也是硝烟弥漫,战事不断。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结果就是引发不正当竞争、绑架消费者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按照康德道德义务论中的道德“普适性”原则和“永远把人当作目的,永远不把人仅仅看作手段”的要求,以及罗斯提出的守信、补偿、公正、仁慈、自律、感恩、无害七个自明的道德义务,提出的是构建网络社会平等、公正、互惠、自主的原则要求。无论是网络产品、服务的供应商、运营商还是普通的用户,都应该在这一准则的基础上完善自身,构建出一个和谐的网络社会生态环境,否则竞争的结果只能导致本案中两大超级运营商那样“损人不利己”。

互联网企业伦理的缺失折射的不仅是互联网企业自身的问题,也反映着整个社会、行业、政府等多方面的问题。当其中的任意一个环节存在问题,都会催生市场的不公平,伤害到广大网民的利益。那么,3Q大战还反应出社会、行业、政府的那些问题呢?

3.3Q大战的社会思考

3.1 滞后的法制建设让违法成本微乎其微,违法成为牟利手段

在这里,我们可以严厉地批评两家企业“不道德”和“不负责任”,但是互联网缺乏有效有力的法律手段来制裁这种行为,互联网监管的缺失,才是导致“3Q”大战的肇始。近年来,互联网上关于不正当竞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比如:才女徐静蕾半夜屡遭广告短信骚扰,福建蔡先生网银中21万元存款全部不翼而飞„„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多起个人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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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泄露案,向我们揭示出一个可怕的事实:地下木马产业正通过灰鸽子、上兴远控、Ghost木马等各种“肉鸡”控制工具,疯狂侵蚀着网民的个人财富和隐私。

到目前为止,国家针对互联网出台的相关政策包括《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是针对域名服务、信息安全、网站备案、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内容传播的,但是市场秩序监管、用户合法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等方面仍然存在空白。滞后的法律监管无疑助长了互联网上的种种恶劣的形迹。

与此同时,由于缺少法律监管,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之风也越演越烈。很多知名的互联网领头羊也纷纷卷入了这股风潮中。2013年9月16日,搜狐、搜狗和腾讯联合宣布达成战略合作,腾讯向搜狗注资4.48亿美元,并将旗下的腾讯搜搜业务和其他相关资产并入搜狗。然而这又引发了又一场互联网上的“口水事件”,先是搜狗称360软件篡改用户默认浏览器,而随后360也发布信息称搜狗欺骗用户、偷偷捆绑浏览器,互联网口水大战又起,搜狗与奇虎360旋即开始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

目前,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度初的法律已完全不能满足规范、引导互联网企业有序竞争的需要。一方面,该法缺乏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诉前约束机制,即我们常说的诉前禁令制度。另一方面,该法对恶性竞争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又缺乏惩罚性赔偿机制,近年来与互联网某企业发生纠纷的企业往往是赢了官司,也都不得补偿,甚至还失去了市场。

据统计,从2006年至今,在涉及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个案赔偿数额还鲜有超过50万的情形。而一个客观的现实是企业通过肆无忌惮的恶性竞争摧毁对手,抢占市场份额,年收入却在以亿计地迅速增长。在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极端悬殊的情况下,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恶意竞争已经成为个别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常规手段,法律对它们来说不过是几万到几百万的一点成本而已,而商业道德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更是一钱不值。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性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制形同虚设。按照该法规定,对恶性竞争者最高也只能处罚20万元。虽然工信部2011年底发布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规章的形式规范了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但对恶性竞争的处罚更是少的可怜,最高也仅为3万元。此外,冗长的民事诉讼周期、刑事制裁的缺位等等,也是导致一些企业敢于屡屡挑战法律、蔑视法院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因为恶性竞争赔偿数额鲜有超过50万元的情形,而与此同时该企业的市场份额却得以急剧扩张,年收入也在以千万计地迅速增长。在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极端悬殊的情况下,违法已成为该企业谋利的手段。

3.2 政府监管的缺位,助涨了行业恶性竞争

在3Q大战这一恶性竞争事件中,政府监管层面的介入完全是消极被动的,介入调查也只停留在非实质性的表态上。导致的后果是当事双方可以肆意忌惮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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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厂商的安全产品进行恶意的定性、评级和贬损。“3Q大战”持续了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任何相关政府部门出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直至演变成一场公共事件,最后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才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介入此事进行调查,最后给出了一个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罚结果。

而反观美国,据美国《大西洋月刊》报道,2013年10月美国10家互联网机构共同发起声明,要求各个组织脱离政府的监管。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教授弥尔顿·穆勒(MiltonMueller)称:“这些管理网络标准和资源的机构惊人一致地要求脱离美国对互联网监管长达30年的掌控”。美国政府对于互联网的严格监管遭到了互联网企业的一致声讨。[3]

与互联网老大哥美国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国家在政府监管层面却是十分缺失的。作为我们国家网络监管的行政主体,国家工商总局以及行业监管部门对互联网的监管一直比较松散,特别是工商部门。在此案中,我们应该看到,根据工信部的职责,工信部出面查处此事并不合适。客观上,由于此事件涉及到商业诋毁、恶意攻击等不正当竞争以及破 坏计算机系统安全等行为,最应当介入的是工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公安部(查处破 坏计算机系统行为)以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版权违法行为)。但在事件发生后,恰恰是应当出面的部门集体失声。这足以反映出监管部门对所负职责的回避以及对互联网安全产品行业监管的失职。

3.3 市场道德惩罚机制的缺位,行业自律成为表面功夫

作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一直致力于互联网行业的有序竞争与规范发展,先后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等等。虽然为行业公约,也就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作出了限制性约定,但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效力,企业也均系自愿加入。即使企业没有遵从公约的约定,行业协会也只能施以道德谴责。目前,在逐利资本驱动的中国互联网环境中,尚不具备成熟的市场道德约束机制,行业自律也就难免成为表面文章。

放眼在美国,为了确保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一方面,政府会联合民间业者和业界团体组织,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制定自律规范,给行业自律模式提出参考或建议: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是自己制定行业自律模式,通过制定自律公约、成立自律组织等方式,对一些网络活动的一般准则达成共识,自觉遵守,自我约束,来共同保障互联网秩序的维持。而针对互联网所传播的内容,美国政府一般是本着“少干预,重自律”的管理思路,往往只采取最低限度的干预,提倡民间行业、企业和网络用户个人的自律。譬如对于美国人普遍比较敏感的隐私问题,美国政府和行业官员一直在呼吁互联网商家建立自己的自律性保护隐私政策,否则政府才会对其进行立法限制。毕竟,互联网行业自身比政府更加了解他们自己的业务,所以,美国政府一般是倡导行业自身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政策。比如克林顿的顾问就曾经首先敦促行业领导人开始制定自己的计划,以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当然,政府在扮演一种监督员的角色的时候,也会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压力。克林顿总统就曾要求商务部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递交一份报告,说明私营商业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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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在制定保护隐私的法规方面是否见到成效。在世界的许多国家中,相对来说,美国的行业自律体系其实是比较完善的,其自律范围涵盖了电子商务、著作权、隐私权、对于互联网的管理,行业自律在美国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自律团体、组织、联盟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来直接或间接的协助政府的管理,配合政府,共同促进互联网络的发展。[4]

在中国,政府、民间行业、企业和网络用户个人并没有形成自觉遵守,自我约束的自律准则,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太大作用。

当传统企业像鸟儿保护自己的羽毛一样维护自己的声誉,一些大的互联网公司却在采用低俗甚至违法的的经营手段,如果我们将企业伦理比喻我为企业的灵魂,那么互联网企业的灵魂的还需要进一步充盈起来,互联网企业应高度重视伦理建设问题。同时,当前的条件下互联网企业应该如何改变企业的伦理决策?

4. 互联网企业的伦理建设

4.1 树立并遵循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

根据尊重并处理好与所有者以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进行伦理决策的一个重要基本伦理规则。在目前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监管不严格、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等存在诸多问题的互联网大环境下,作为一个互联网企业,首先应树立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这个原则为基础来进行企业的伦理决策,规范自己的行为。

近年来诸多案件的竞争手段带有诸多“新”的特色,如利用互联网、借助“中间工具”、假以合法借口、甚至利用最新的“云技术”攻击竞争对手产品等等,但在我国的司法裁断中,大多数被判为不正当竞争,同时以“市场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裁定的基本原则。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遵循诚实信用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法律依据。互联网企业应把遵守这一伦理规范视作组织价值观,并形成明确、成文的伦理规则,必须不断重复强调准则的重要性,将那些违规的人斥诸于法律。

4.2 反对恶性竞争,形成行业自律,并制定行业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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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天性,包括互联网企业也同样如此。在这样的逐利目标下,整个行业如果不能够自律,让损人利己的事任意发生,如在我们安装软件时经常看到,以保护用户利益为名,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修改竞争对手软件、屏蔽竞争对手的客户广告,甚至还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竞争对手的软件界面,依附竞争对手用户资源推销自己的产品,拓展自己软件及服务的用户,这对互联网行业造成的损害将是多么的巨大。由此,我们呼吁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团体组织共同行动起来,形成行业自律,并形成相关的行业自律准则,来要求和限定大家的行为。

在美国,政府一直倡导的有关互联网行为的道德标准--著名的“摩西十诫”(The Ten Commandments forComputer Ethics),这是由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关于计算机道德的十条戒律,这十条戒律通常被认为是每一个网民进行网络活动时应该引以为诫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如不能用计算机危害其他人;不能妨碍别人的计算机工作;不能利用计算机做伪证;不能非法拷贝软件等,在十条自律准则的要求下,美国网络用户的权益、网络交易安全、网络秩序等得到了很好的保障。[5]

学习美国,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不仅应尽快形成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同时,作为一个互联网企业,应尽快形成企业的自律规范,要有既聚焦于过程又聚焦于结果的绩效评估系统; 在员工选择上,要果断淘汰有伦理问题的申请人。

4.3 敦促国家尽快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作为一个互联网中的个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为了长远利益着想,我们应当强烈呼吁,国家要尽快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对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对受害企业、个人的法律救济机制。比如,在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对恶性竞争者施以高额的赔偿责任,从制度层面大幅提高恶性竞争者的违法成本,对屡屡实施恶性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增设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予以制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4.4 互联网企业应勇于担起社会责任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有人利用它造福社会,也有人利用它破坏网络安全偷窥用户隐私等,正如中国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副秘书长曾明发所说互联网已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基石。因此作为互联网产业中最具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应在社会责任方面肩负更为重要的重任。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应当承担更多保护用户,维护互联网运行安全的责任。

同时,全社会必须形成一种舆论导向,敦促企业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鼓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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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养自己的商业伦理。这不仅是终结者目前互联网软件行业诸侯乱想状态的当务之急,从长远来说,更是培育良好行业生态,重塑中国互联网产业文明的重要任务。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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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度百科 腾讯360之争来源[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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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华网 CNNIC发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EB/OL]/tech/2013-01/15/c_

[3]新华网 美国10家互联网机构共同声明 要求脱离政府监管。[EB/OL]./info/2013-10/20/c_

[4] [5]百度文库 美国政府互联网管理分析[EB/OL]/link?url=S679ElJoT7KyxVZWpGhlJBwoY3N5YNwhH4UPFgX1bQUMMIbXOx794F_fVVNPYBRP2vMYsFQ01IxDV8dqE29q3vNTxhc6_bYQZieFsGlQZ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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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互联网企业行业行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