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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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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B8B栋

24-25层。

法定代表人:袁振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铭航,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新,*,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

春市二道区。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王立

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铭航与被告王立新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

请求:1.请求王立新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

公司代偿款110,873.12元及逾期保费5,010.94元,共计:

115,884.06元;2.请求王立新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15,

884.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计算至2022年5月6日为2,114.40元);3.请求王立新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

年11月16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王

立新双方签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

险保险单》,王立新作为投保人以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为被保

险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个人贷款

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每月保险1,367.70元。同日,王立

新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华能贵

诚信托有限公司为王立新提供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贷款总计

141,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2020年8月起,王立新未按期

向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履行还贷义务,且未按约定向中国大地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支付保费。2021年12月6日,

根据《保险单》约定,王立新逾期还贷,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代偿王立新欠付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的

贷款以及利息共计110,873.12元,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与中

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签署《代偿债务与权益

转让确认书》,确认收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

公司代偿上述款项,并同意将上述贷款追偿的全部收益转让给中

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多次向王立新催收代偿款及保险费等损

失费用均未果。综上所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

分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

法院支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全部诉讼请

求。

王立新辩称,本金无异议,我请求对本金以外的数额进行减

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

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11月16日,王立新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145,935元,

每月保费1,367.70元,月保费率为0.937%,保费缴纳方式为按

月缴纳,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

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投保人拖欠任何

一期贷款达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

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理赔款项、未付保

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2020年11月16

日,王立新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华

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为贷款人,王立新为借款人。借款金额为人

民币141,000元,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按约向王立新发放了贷

款141,000元。王立新在《个人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逾

期、不足额还款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于2021年12月6日向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进行了理赔,理赔

金额为110,873.12元,同日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

认书》,确认代偿金额,并将其对王立新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贷款逾期,中国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产生了逾期保费损失5,

010.94元。

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王

立新之间签订的保险单、王立新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之间签

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

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妥善履行己方义

务。王立新因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分公司履行了保证保险义务,代王立新向华能贵诚信托

有限公司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110,873.1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王立新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对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要求王立新给付代偿

款110,873.1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应以实际代偿

金额110,87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照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宜。在《个人贷款保

证保险单》中已明确约定了保险费给付方式和计算标准,王立新

理应按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故对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分公司要求王立新给付逾期保费5,010.94元的诉请,

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代偿款110,873.12元;

二、王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逾期保费5,010.94元。

三、王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10,873.12元为基数,

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00元,由王立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

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

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

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

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

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

产线索。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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