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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发(作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2007.02.12

2007.02.12

银监办发[2007]53号

银行业监督管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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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53号)

各银监局:

现将《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统计数据审核上报流程

第三章 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反馈、修改流程

第四章 新设立机构处理

第五章 通报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特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各银监局。

第三条 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以及相关资料属于重要涉密信息。各银监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银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确定专

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做好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统计数据审核上报流程

第四条 各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应进行确定性校验。确定性校验通过

后,对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存在异常的数据。如总资产、总负债、授信总额及贷款余额为零或其他异常(如超大数据

等)。

(二)是否存在异常的无证件客户。境内注册的企业一般不应是“无证件”客户,对“无证件”客户

应严加审核。

(三)本期报送的大客户数、违约法人客户数和违约个人客户数与上期相比增减是否异常。

(四)大客户的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包括股东、主要关联企业、贷款担保情况、上市情况和预警信息

等。

(五)客户名称是否规范。客户名称应与公章完全一致。特别注意名称中是否为简称及含有“*” 、 “.” 、

“?”空格以及“(正式)” 、 “(企业类)” 、 “(母公司)” 、 “(担保)”等字样。

(六)客户代码是否异常。如是否为相同9位数字组合及其他明显不符合编码规则的情况。

发现统计数据异常、不完整、不规范的,各银监局应及时通知填报机构核实,并重新接收修改后的数

据。

第五条 各银监局对银监分局上报的统计数据也应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六条 银监局收齐辖内数据后,要进行不确定性校验,对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处

理:

(一)客户名称相同,但组织机构代码不同。应以银监会统计部下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的

客户名称和代码为准进行修改。对新增客户,还应反馈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核实、修改。

(二)同一客户,但法定代表人信息不一致。应以最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进行核实,若发现报数

机构的信息更新不及时,应通知其修改;若所有的填报机构都无法提供最新的资料,可参照客户风险预警

系统中的最新历史信息进行核实、修改。

(三)同一贷款发放银行下出现相同的贷款流水号。一般按照“谁授信、谁填报”的原则确定需修改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殊情况可由报数机构协商处理。

(四)某一客户有多家银行对其授信或贷款,可有针对性地选取其中的1至2家进行反馈求证即可,

避免多家银行都向该客户求证,影响客户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对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信息,除单个字段的格

式外,没有设定其他强制校验,应根据系统提供的数据导出功能进行人工核对。主要包括:同一法人客户

组织机构代码是否相同、同一个人身份证下的姓名是否相同、个人身份证件是否符合编码规则、客户所在

地的规范性及与行政区划代码的对应关系等。

第八条 修改统计数据时,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修改上报文件和数据源,避免以后报送的数据

出现同样的错误。

第九条 各银监局客户风险统计数据应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银监会。

第三章 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反馈、修改流程

第十条 银监会统计部将在数据上报截止日执行跨省不确定性校验,并通过客户风险预警系统进行首

次待核实信息反馈。各银监局要及时下载、查看本省的反馈信息,并按第六条有关原则进行核实、修改。

若为新增客户或客户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银监局应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留存,并告知统计部(发内网邮件至tjb-tjec) ,统计部将在下次反馈中注明提供资料的银监局,其他银

监局若有需要请向提供资料的银监局取证。

第十一条 各银监局必须在月后14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修改后的统计数据。对没有修改的信息,必须

加以说明并告知统计部(发内网邮件至tjb-tjec) 。统计部将在重报截止日执行第二次不确定性校验,并

对不确定性校验结果进行分析、标注。月后15个工作日内,统计部将通过内网邮箱反馈第二次待核实信息,

各银监局要及时接收邮件,再次进行核实、修改。

第十二条 各银监局必须在月后16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次核实、修改后的数据重新上报,没有修改的须

加以说明(发内网邮件至tjb-tjec) 。统计部将再次执行不确定性校验,不再向各银监局反馈待核实信息,

但会根据各银监局提供的资料和系统中的历史信息进行修改,同时将修改情况通过内网邮箱下发至各银监

局。各银监局要及时接收邮件,并将修改情况反馈至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章 新设立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各报数银行在辖内设立机构时(这个机构既可能是报数行也可能仅是贷款发放行),各银监

局应及时填写《新设立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并于每月月底前报银监会统计部(发内网邮件至

tjb-tjec) 。统计部核实后,将处理意见反馈有关银监局,同时修改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的设置。银监局按

反馈意见报送统计数据。

第五章 通报和考核

第十四条 银监会对各银监局的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跨省不确

定性校验结果核实、重报的及时性,数据的质量以及新增(新调整)客户基本信息变化的报告及时与否等。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银监会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一)同一错误反复出现的。

(二)在跨省不确定性校验反馈的信息中有明显错误应修改而未修改的。

(三)屡次未按时上报、核实重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银监会下发的客户信息仅限于银监会系统核对时使用,禁止转发给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各银监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并

报银监会备案(径送银监会统计部)。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设立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略)

——结束——

本文标签: 客户进行统计数据修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