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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布日期】2020.04.08

• 【字 号】青住金规[2020]2号

• 【施行日期】2020.05.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

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

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

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

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

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

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

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

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

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

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

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

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

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

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

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

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

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

本文标签: 公积金住房缴存职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