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文章数量:1530517
2024年4月28日发(作者:)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布日期】2020.04.08
• 【字 号】青住金规[2020]2号
• 【施行日期】2020.05.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
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
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
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
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
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
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
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
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
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
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
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
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
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
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
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
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
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
版权声明:本文标题: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由热心网友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转载请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m.elefans.com/dianzi/1714280811a396531.html,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