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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发(作者:)

【刑法修正案十一权威解读29】职务侵占罪修改的立法背景、条文解读及注意问题、

条文新旧对比、关联法条

一、条文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原条文 刑法修正案十一 修改后条文(2020年)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新条文权威解读

备注:本部分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

许安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

刑法室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一书 的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法律条文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

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加大非公

有制经济刑法保护力度,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围绕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一些全国人

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提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

侵占挪用等腐败行为,应当统一罪名和入罪条件,实行同罪同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

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所有市场主体,按照中

央要求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落实平等保护的具体措施要有利于真正体

现中央提出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要求,不能简单将“平等保护”等同为“一模一

样惩治”,而不考虑实际情况的差异。一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

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实施某个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应行为的,有的情况下

后罪的最高法定刑确实较前者轻。这是因为在刑法中,身份往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

个重要情节,因行为主体或者行为对象的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责任往往也有差异,与此

相应,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会有轻重之别,因此,在定不定罪、定什么罪、量什么刑上

可能会需要有所不同,关键看不同的身份是否影响到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轻重,这样也

符合权责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二是,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规模、组织形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我国有大量的非

公有制经济仍是个人企业、家族企业,企业产权不清晰、经营不规范、资产处置较为

随意等问题较为普遍。刑法是国家公器,刑罚手段是把双刃剑,如作“一刀切”规定,

公权力特别是刑事司法力量深度介入民营经济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当前我国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是否真正有利于保护民营经济,能否划清罪与非罪

的界限等,都还需要慎重深入研究。三是,从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情况来看,

在实践中确实还存在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腐败案件不一视同仁,忽视民营企业可持

续发展等不良现象。这些执法司法方面的不平等对待,并不能够通过一味地提高法定

刑来解决。同时,随着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的涉案数额也由几万

元到上亿元不等,个别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也确实存在加大打击侵害非公

有制经济犯罪行为的需求。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出于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

力的考虑,可以适当调整法定刑尤其是最高法定刑的范围,同时增加罚金刑,作为经济

犯罪的财产惩罚措施。

综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调整了法定刑。将原条文的

两档法定刑调整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档法定刑。二是,相应调整了罚金刑,对三档法定刑的财产刑均修改为“并处罚金”

的规定。保留了原条文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依法适用贪污罪的规定。修改

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

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三、历史沿革

1.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

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贪污罪,未规定职务侵占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

本文标签: 经济刑法保护行为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