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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发(作者:)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规定

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发布 2004-12-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

防护级别规定》修订。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 对原标准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章节;

—— 将原标准中划分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防护级

别;

—— 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划分明了、

易于操作;

—— 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新设备、出现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 ATM)、

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

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 原标准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

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

他材质;

——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定

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8-1992。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

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本标准

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

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

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 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

邓慕琼、熊自力、徐志伟、滕云海。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及其相应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

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银行、信用社、邮政

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本文标签: 标准防护风险银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