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1531441

2024年5月18日发(作者:)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

0

推荐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

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

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有过激的

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

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

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

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

这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

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

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

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

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

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

一捅即破。“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

签。”一位人民网网友指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很黄很暴力”事件。

2007年年底,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放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北京13岁女孩

张某某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就

因为这一句涉嫌被“教唆操纵”的话,张某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家庭地址和电话等信息都

一一被“人肉搜索”出来,其视频、照片被无数次恶搞。“‘人肉搜索’竟然连一个孩子都不放

过!”一位网友感叹道,“是否违法暂且不说,这已经突破了起码的道德底线。”

“‘人肉搜索’往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大多属于违法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

说,“作为公民,你可以是一个愤青,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他公民通过言论表达不满,

这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民事过错责任

原则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界限”。李显冬认为,公民在进行‘人肉搜索’等私

力救济时一定要有限度。他举了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公民能不能打小偷?“小偷确实可恨,

但如果他没有采取暴力,你不能打他,即使他是小偷,他也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平等权公益诉讼案件

1、就餐身份歧视

2000年5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王勇、李红卒和陈青松起诉成都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

光店对就餐者进行身份歧视,最终一审败诉,而二审则获得部分支持。

[案情]:

2000年5月17日,四川大学98级在校学生李红卒、王勇、陈青松三人到成都家家快餐有

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下称粗粮王红光店)就餐,发现该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写明:“每位18

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次”。三人每

人交纳了18元就餐。事后,三人以粗粮王红光店的广告中关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16元”

的规定是对非公务员的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

平等权,给其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理由,于2000年6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粗粮王红光店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内容,并向三人赔礼道歉。

粗粮王红光店辩称: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优惠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没有违反

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其设置灯箱广告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羊分局东下

工商所颁发的成都市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其灯箱广告从形式到内容均是合法的,因此要求驳回

三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

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给予优惠;

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不能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此,对原告返还费用、撤销广

告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该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三原告不服,以粗粮王红光店的收费行为确系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同时

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在其灯箱广告上标明服务方式与价格,并以此向

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与行为。上诉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

需要选择是否消费,其平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而且被上诉人就同种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

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费用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

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

成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消除。鉴于

被上诉人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除了有关广告词,故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9日做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文标签: 网友广告搜索公民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