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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发(作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运行管理方法(试行)

2017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

“公示系统”)运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

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

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

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公示系统的运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

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

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心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

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公示系统的运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

合理、依法履职、平安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

行。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

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详细实施工

作。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

调、制度制定和详细实施工作。

第六条 工商总局和各省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

责公示系统运用、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探讨制定信息归

集公示、共享应用、运行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并

督促落实;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公示系统数据管理、平安保

障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工作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

其次章 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七条 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

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

本文标签: 公示系统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