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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发(作者:)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3~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9-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
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上海肿瘤医院、上海医用核子仪器
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丛树越、牟灿兴、孙振雄、钟柏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using of medical electron accelerator
GBZ126-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电子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进行人体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能量在50MeV以下的加速器的生产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9706.5 能量为1~50MeV医用电子加速器专用安全要求
GB15213 医用电子加速器性能和试验方法
3 加速器技术要求
3.1 加速器辐射安全、电气、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加速器辐射安全、电气、机械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必须符合GB9706.5的有关规定。
3.2 为防止超剂量照射的要求
3.2.1 控制台必须显示辐射类型、标称能量、照射时间、吸收剂量、吸收剂量率、治疗方式、楔形过滤器
类型及规格等辐照参数预选值。
3.2.2 辐照启动必须与控制台显示的辐照参数预选值联锁,控制台选择各类辐照参数之前,辐照不得启动。
3.2.3 必须装备两道独立的剂量监测系统,每一道剂量监测系统必须能单独终止辐照,一道剂量监测系统
发生故障不得影响另一道系统的功能。
3.2.4 两道剂量监测系统显示的剂量读数在辐照中断或终止后必须保持不变,辐照中断或终止后必须把显
示器复位到零,下次辐照才能启动;由于元件或电源失效造成辐照中断或终止,失效时刻读数显示必须储存
在一个系统内,以可读取方式至少保留20min以上。
3.2.5 两道剂量监测系统采用双重组合情况下,当吸收剂量达到预选值时,两道系统必须都终止辐照。
3.2.6 两道剂量监测系统为初/次级组合情况下,当吸收剂量达到预选值时,初级剂量监测系统必须终止辐
照,次级监测系统必须在超过吸收剂量预选值不大于15%或不超过等效于正常治疗距离上0.4Gy的吸收剂
量时终止辐照。
3.2.7 控制台必须配置带有时间显示的辐照控制计时器,并独立于其他任何控制辐照终止系统。当辐照
中断或终止后,必须保留计时器读数,必须将计时器复零后,才能启动下一次辐照。
3.2.8 若设备处于某一种状态下,在正常治疗距离上能产生高于规定最大值二倍的吸收剂量率时,则必须
提供一联锁装置,以便在吸收剂量率超出规定最大值不大于二倍时终止辐照。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这
一联锁装置。
3.2.9 必须对非直束式加速器提供剂量分布监测装置,当吸收剂量分布相对偏差超过±10%时终止辐照。
3.2.10 必须装备检查所有安全联锁的设施,用于在辐照间歇期间检查安全联锁(包括防止剂量率大于预选
值十倍的联锁),确保各类系统终止辐照的能力和防止超剂量照射。
3.2.11 控制台和治疗室内必须分别安装紧急停机开关。
3.2.12 使用计算机控制系统的加速器软件和硬件控制程序必须加密,未经允许不得存取或修改;用于监视
联锁或作为测量线路、控制线路一部分的计算机一旦发生故障,必须终止辐照。
3.3 有用线束内杂散辐射限制
3.3.1 电子束治疗时的X射线份额不得超过表1要求。
表l
电子束能量E,MeV
电子束中心轴上实际射程外10cm处的吸收剂
<15
5
15~35
10
35~5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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