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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0日发(作者:)

一、任超奇案

一、任超奇并未违法。实际上,即便遍查我国打击淫秽色情物品的相

关法规,其共性也都是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定性为违法犯

罪进行处罚,而对仅仅观看的行为并没有处罚的规定。很显然,公民行为

是否违法,关键要看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公民在私密空间下载、观看

淫秽视频,顶多说明某个人在道德方面未能做到“慎独”,似乎看不出他

到底怎样危害了社会。个人电脑中保存的信息,既然没有传播,就完全是

私密的东西。即使再淫秽、再有什么问题,也不会产生丝毫的社会危害。

如果说那段视频产生了社会危害,那么危害的对象也正是任超奇。公安机

关若要处罚,也应该追查发布视频的网站,绝没有处罚受害者的道理。 因

而,《治安处罚法》对于相关涉黄行为的打击,也仅仅局限于制作、运输、

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而不包括下载观看在内。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行

政法层级冲突进,“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

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是新法,而《管理办法》

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查阅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二、警方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值得商榷。个人电脑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

就像公民的居所和日记本一样。司法机关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才能查

看,比如,接到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电脑中可能存有涉嫌违法的信息。网

警称那台电脑涉嫌传播不良信息,那么根据是什么?如果拿不出来,那就

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此事件类似于曾引起全国关注的“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事件。

“这应该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的问题应该在道德

的范畴解决,法律的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处理。下载淫秽视频仅限于个人观

看,‘夫妻家中看黄碟’尚且不应该受公权干涉,何况仅是‘电脑中存黄

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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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河市“打狗令”案

黑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通告只

是行政文件,这种文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黑河市政

府的这种行为无法可依,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是不适当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文件。首先,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剥夺狗的生存权和狗主人的养狗

权都是违法的。站在尊重动物生命的角度,汉中市政府用一种残忍、野蛮

和暴力的手段来对待狗,通过见狗杀狗来预防狂犬病的做法是不理智的。

全部消灭狗虽然可以彻底避免狗伤人事件发生,但是这种做法却是落后观

念作祟,我们应遵照我国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来行事。

其次,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多考虑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养

狗是公民的自由,狗是公民的财产,汉中、黑河作为地级市,没有出台地

方法规对此进行限制甚至禁止的权力。在有关管理疏漏乃至缺失情形下,

出台这种最省心省力的捕杀犬只规定,相比于实施各种规范管理来说,要

求捕杀犬只实际上是一种懒政思维,是懒惰工作作风的体现。

最后,政府应考虑狗主人的利益和其他社会元素,通过寻求具有建设

性的建议和方法来安置这些狗。政府需要在改善自己的管理和服务方面下

功夫,要在犬只登记、注射狂犬病疫苗,宣传拴养圈养等方面加强管理,

而不应该采取猎杀的极端方式。即使需要捕杀,也要尽可能地实行人道灭

杀。

“打狗令”政策的出台,为预防狂犬病对狗进行大规模屠杀,都说明

政府还是停留在以前的防疫水平,没做到科学、人性的防疫和犬只管理,

在疫情的控制、对策方面尚存空白。因此,政府应提早制定更规范的措施

加强对家犬的管理,建立疫情干预机制、信息发布机制以及操控机制,从

而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

在有关方面管理如此疏漏乃至缺失情形下,黑河市出台捕杀犬只规

定,实际上是让狗为人的失职受过。当然,相比于实施各种规范管理来说,

捕杀犬只是最省心省力的做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河市要求捕杀犬只实

际上是一种懒政思维,是懒惰工作作风在防范犬只伤人事项上的体现与反

映。

三、“河南人籍敲诈勒索团伙”案

一、民事还是行政案件。高新区法院强调了尽管被告是行政机关,但

是由于实施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所以实施的是一种民事行为。这

种逻辑的错误在于从侵犯的权利类型入手推出侵权行为的类型,众所周

知,不同性质的行为可能侵犯相同的权利类型;被侵犯的权利类型相同并

不能成为推导侵权的行为性质一样的结论,公务行为和私人行为都有可能

侵犯同种类型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不能因为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侵犯

他人名誉权,就将本应属于行政职权运行的行为看作是民事行为,并进一

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此种行为引发的纠纷。

二、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

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从高新区法院受

理了任诚宇等二人的起诉来看,法院显然认为他们的起诉符合这一条件。

这里就出现了问题:既然河南这家法院已经作出判断认为任诚宇、李

东照因为是“河南人”而与本案有了“直接利害关系”,那么显然也可以

推定河南这家法院内的工作人员因为是“河南人”都与本案有了“直接利

害关系”。对此,《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因此,如果作为“河南人”可以起诉深圳公

安局龙岗分局的话,那么作为法官都是“河南人”的法院是应当回避的,

也就是说河南的法院都应当回避这个案件。因此,对于这起地域歧视案,

任诚宇、李东照可以依法向被告住所地的深圳的法院提起诉讼。而由河南

的法院受理该案,显然是不合适、不慎重的。

三、受案范围。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看,作为高新区法院,作为审

判权的实际行使者,应该在收到起诉书之后,区分派出所悬挂横幅行为的

性质,并进一步分析两个横幅的不同内容,得出一个是行政奖励行为;一

个是行政口号的结论。对于行政奖励行为,应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李、任二人不具备原告资格,高新区法院也不具备管辖权,对于针对该行

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于行政口号,因为其不

是行政行为,也不是民事行为,在我国现行司法救济途径中,并不存在针

对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故也应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两个口号的性质。任何纠纷关键在于引发纠纷行为的性质,行为

性质的不同将带来不同的解决形态。首先,尽管横幅的内容是打击刑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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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活动,但从职权的运行过程看,悬挂行为并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行

使的行为,也不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是一个派出所在日常

工作活动中的行政职权的运行,考虑到派出所性质的特殊性,该行为既不

是刑事行为,也不是民事行为,而是属于行政职权运行的行为。其次,悬

挂的是两个横幅,而这两个横幅有着不同的内容:第一个横幅——“坚决

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这既不是一个民事行为,也不是一个行政行

为(狭义上使用),而是一个行政机关发出的口号,一个带有一定指向性

意义和宣传意义的行为,没有产生也不会产生法律效果,并不会带来直接

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说,该悬挂行为不是一个行政行为,更不是一个行

政决定。第二个横幅——“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

奖励500元”,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中的行政奖励行为,其内容是确

定的、具体的;行为是特定的;表达的意思是“举报有奖励”。对于该行

政奖励行为不服,能够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因为该行为是一个具体行

政行为,有着直接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拘束力。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该行为

只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也意味着并非

任何人都能够成为原告,因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原告资格的一

个基本要求是“法律上利害关系”,即具备原告资格的人员是特定的,必

须是举报人,并认为龙港区公安局没有足额支付500元报酬;而不是任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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