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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发(作者:)

伊朗订舱流程

在接受前往伊朗或经过伊朗的境内运输订舱之前,以下流程必须充分严格执行。

根据(达飞)最高层决定,从2011年7月10开始,中止接收所有从伊朗出口的货物。

➢ IMPORTS TO IRAN伊朗的进口货

1.订舱代必须检查所有将在提单/运单上显示的各方名称与实际发运货物的一致性:

- Shipper 发货人

- Consignee 收货人

- Notify 通知方

-货物(货物描述+HS编码)

不接受以货代作为收/发货人显示在提单上的运输业务,除非是与已知实际进出口方一致的。

2.订舱代必须确保订舱方不是以下表格中所出现的:欧盟-联合国统一规定下的合作方综合名单,

也不属于以下网站上出现的美国禁止合作企业清单:海外资产办公室(OFAC)发布的SDN清单。

注意:

根据最高层决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 严禁接运通知方、收货方或发货方甚至付费方是属于海

外资产办公室(OFAC)发布的SDN清单上所列明的被特殊指定的国家或者被封锁的个人的运输业务订

单。

3.订舱代必须确保货物不是以下文件清单上所列明的货物:

根据“联合国1929决议(2010)”,不管是否属于伊朗辖区的国民或者个体,禁止将属于联合

国常规注册武器的坦克、装甲车、大炮、战斗机、战斗直升机、战舰、导弹或者导弹系统,或其相关原

材料(包括零部件),或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依据“1737决议(2006)”规定下的相关物品供

应(直接或间接)、变卖、运输到伊朗或从伊朗运出或通过伊朗领土。

请检查该货物是否不属于“欧盟委员会n°961/2010法规”和/或“欧盟通用军事列表”附录I-IV

部分的内容。

根据“委员会2012/35/CFSP决议”,禁止进口、购买或者运输伊朗原油和石油/石化产品。禁

止贩卖、供应或运输伊朗石化工业的核心设备和技术。

根据“委员会2012/35/CFSP决议”,禁止由伊朗政府、公共团体、组织、机构、伊朗中央银行

及其代表或受其指示、被其拥有或控制的个人、实体企业直接或间接对黄金或贵金属以及钻石进行买卖、

运输或交易。

根据“委员会2012/35/CFSP决议”,禁止运送以伊朗中央银行为利益方的新印刷或刚铸造或

未被发行的伊朗元的纸币和硬币。

美国的一揽子伊朗制裁法(2010):“美国一揽子伊朗制裁法2010”。

请确认货物是否能够直接和显著促进维护或扩张伊朗国内石油产品的生产,包括任何对石油精炼厂

的建设、现代化或维修的直接和重要辅助作用。

本文标签: 伊朗货物运输禁止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