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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发(作者:)
出轨保证书的格式
(文章一):出轨保证书怎么写
(文章一):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
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
人(即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
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
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文章二):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依旧出轨 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
万 依旧出轨 曾经,他们是相爱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其中,有“最
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还有“最狠保证书”,承诺“婚外情一次,
就交罚款15万元给老婆”。 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3月9日,这对夫妻拿着
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院,打响“离婚大战”。 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
头支票”,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第一份保证书:“绝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
说,夫妻二人同岁,经亲戚介绍相识,22岁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小萱回忆,她还在怀孕
期间,大女儿还没出生时,一个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当时一名女子拨
打他的手机,小萱接起电话,“她竟然告诉我说,我老公答应在情人节那天送她礼物”。 这
样磕磕绊绊过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继续升级。 小萱说,第一份保证书写于2xx年夏
天的一个凌晨。将近5点的时候,阿毅醉醺醺地回来,倒头就睡,小萱却彻夜未眠。醒来
后,阿毅说自己一定改,并主动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没有起效,出轨、争吵都还在
继续,后来,阿毅又陆续写下几份保证书。不过,这些保证书小萱并没有全部留存,有的
已经丢失。 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书面保证书,上面都有阿毅亲手按下的手印。这些
保证书内容xx小异,就是承诺绝不再和别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惩罚等等。
“最慷慨保证书”:“所有财产归老婆” 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
就“净身出户”。 小萱说,写保证书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带小姐到酒店开房,很晚都没有
回家。经过一番打听,小萱从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别的女人去酒店开房了。 凌晨
1点多,小萱来到酒店大厅,等了半个多小时,丈夫才下楼和她一起回家。夫妻争吵过后,
阿毅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纸,写下了“最慷慨”的承诺:“本人带小姐在酒店开房,被老
婆当场抓到??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有犯错,本人不得好死,还有,从此以后不会跟别
的女人联系。”最重要的是,在这份保证书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诺,表示,“如果
再次被发现将给予老婆5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现金
500万元整,所有财产归老婆所有。”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xx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
保留至今。 “最狠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还有一份保证书,可以说是“最狠
保证书”,其中的惩罚条款相当惊人。 这天凌晨3点多,阿毅依旧没有回家。小萱电话联
系他,听筒却传来一个女人暧昧的叫声。“你在哪里?”小萱问。 “我在欢唱ktv唱歌。”
阿毅答。 “你是不是又和别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气愤地说。 “没有啊。” “还说没
有,我明明听到女人的叫声。”小萱再次质问。 这时,电话被挂断。小萱再次拨打时,语
音提示手机已关机。随后,她开车到现场,把住在ktv楼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 随后,
阿毅又写下了“最狠”的承诺:“我如果有婚外情让老婆知道,每一次罚款15万元。” 这
一份保证书,写于2xx年1月16日。 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闹上法庭。法庭之上,
夫妻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小萱亮出这些婚姻保证书,起诉要求丈夫兑现承诺,将所有财产
(包括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全部归她所有,并偿还自己淘宝多年在虾米农屋店铺给
丈夫买的保健品和丈夫家里人的滋补品,还要另外支付给她50万元补偿。 丈夫回应:因
遭胁迫,才写保证书 法庭之上,阿毅说,这些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那都是他在“非
自愿”的情况下写的。“她手里的保证书我看过,上面的字确实是我写的,但我自己都不
知道是什么时候写的。”近日,阿毅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说,保证书是他在酒后不清
醒时写的。 在法庭上,阿毅答辩说,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纠缠不休,为了安抚老婆
才按对方要求写下保证书。但是,小萱反驳说,保证书并非酒醉当晚所写,而是第二天才
写的。 “三问”保证书1问:有没法律效力? xx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我国《婚
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
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
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
效。 2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徐长青律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
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
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
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
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
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
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
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3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徐长青
律师: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
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
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文章三):从合同角度论婚姻保证书的效力
三.婚姻保证书的常见条款 在婚姻保证书中,我们常见的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关
于财产给付的,另有就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义务。首先,常见的财产
给付条款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出轨的,负有向另一方给付50万元人民币
的义务”;“双方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方须净身出户”等,以上的条款中未有对
任何《婚姻法》,《民法通则》禁止的内容进行约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
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又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
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
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
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婚姻法》第十九
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
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
解释》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就财产的约定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就条款来看应该都
是有效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见到一些限制一方当事人离婚的条款,如“一方提
出离婚的,须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若干”等条款,这样的条款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自
由,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婚姻制度。所谓婚姻自由,不
仅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因此该种条款都应无效。其次,关于其他的非财
产性权利义务的条款往往包括了对子女的探望权的限制,对离婚后一方再婚的限制,就这
些条款来说,由于都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
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
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此种条款都应确认无
效,而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正是适用这一规则。 从上述对婚姻保证书的具体条款分析来
看,只要婚姻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
持。但实际上,由于婚姻保证书目的的特殊性,内容的多变性,及现在婚姻保证书并无固
定的文本等情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一概全,而应该具体分析。特别是在财产条款
与其他基于身份关系的条款之对比下,又由于本文前述的财产条款对婚姻弱势方的重要性,
对于财产性条款我们更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在下文中就此进行阐述。
四.财产条款的分析 但是笔者持不同于上述两种的观点。首先,从婚姻保证书的目的
来说,我们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目的的规定。对第一种观点而言,若对财产性条
款完全否定其法律效力,明显与婚姻保证书的订立目的相违背,婚姻保证书的目的不仅在
于事后的救济,更在于事前对婚姻关系存续的精神“鼓励”,这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
统一。如果婚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那么对另一方来说,本已存在裂痕的婚姻既没
有事后的救济可能,又勿论事前的信任可能性,以此还要求其维系婚姻关系,承担婚姻随
时破裂的不安,明显显失公平,实践中也不会再有人相信婚姻保证书的作用,不利于婚姻
关系的修缮。其次,从合同基本的意思自由原则来说,对第二种观点而言,全盘承认的婚
姻保证书也并不可行。婚姻保证书的订立往往发生在婚姻产生矛盾之后,其中的条款对婚
姻不忠的一方有诸多的限制和不利。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常出于人际关系和社会压力,被
迫地订立相应地条款,甚至有些完全慑于另一方当事人家属的威胁而承诺。因此,在这种
现实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对于忠诚协议订立的意思自由不能保证,全部承认的司法规范也
明显违背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瑕疵,但是结合后
适用到司法实践中能产生更好的作用。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因以意思自由和保护婚姻
弱势方为原则,有限地承认婚姻保证书中对财产给付的约定,但是对一些数额明显偏大,
或者数额虽不大但会影响义务人基本生产生活的,应该对数额做相当调整,或者对给付方
式组织双方调解。其次,对一些明显显失公平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案件,因调查清楚,
根据实际判决。这样一来,既能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能使案件在合理范围内审结,
平衡双方利益,使法治社会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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