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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发(作者:)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5.2.2 防火墙是阻止火势蔓延的有效措施,在设计中我们应注意和重视。许多火灾实例说明,防火墙设在建筑物转角处,不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为了防止火势从防火墙的内转角或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蔓延,要求门、窗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其具体数据采用了《建规》第7.1.5条的规定。从火灾实例说明,如相邻两窗之间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不燃烧固定窗扇的采光窗,也可以防止火势蔓延,故可不受距离限制。

5.2.3 本条对在防火墙上开门、窗提出了要求。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浓烟和火焰通常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为此,规定了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实践证明,耐火极限为1.20h的甲级防火门,基本能满足控制一般火灾所需要的时间。当然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再高些对防火就更好,但因目前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采用耐火极限为1.20h的防火门较为适宜。

5.2.4 经过近10年的实践,证明本条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本次修订时仍保留了本条。防火墙是阻止火势蔓延的重要分隔物,应有严格的要求,才能保证在火灾时充分发挥防火墙的作用。故规定输送煤气、氢气、汽油、乙醚、柴油等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为了防止通过空隙传播火焰,故要求用不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为防止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扩大火势蔓延,要求管道外面的保温、隔热材料采用耐火性能好的材料,并对穿墙处的缝隙要用不燃烧材料仔细堵塞好。

5.2.5 本条根据原规范第4.2.5条的内容修改。管道穿过隔墙和楼板时,若留有缝隙或堵塞不严,一旦室内发生火灾,是非常危险的。燃烧产物,如烟气和其它有毒气体会很快穿过缝隙和孔洞而扩散到相邻房间和上部楼层,影响楼内人员疏散,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如西班牙萨拉戈市中心科拉纳旅馆地下餐厅厨房着火,火势很快蔓延扩大,通过吊顶上没有堵死的管道洞口蔓延到上面一层直到十一层的办公室,造成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了灾情。国内高层建筑这样的教训也不少,故作此条规定。

5.2.6 经实践证明,原规范本条的规定是必要的。根据某些现有高层建筑发生的问题和火灾的经验教训,要求走道两侧的隔墙、面积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贵重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以及病房等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不留缝隙,以阻止烟火流窜蔓延,不致使灾情扩大。

据调查,目前有些高层建筑设计或施工中对此未引起注意,仍有不少装有吊顶的高层建筑,在房间与走廊之间的分隔墙,只做到吊顶底皮,没有做到梁板结构底部,一旦起火,容易在吊顶内蔓延,且难以及时发现,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就是没有吊顶,走道墙壁如不砌到结构底部,留有洞孔缝隙,也会成为火灾蔓延和烟气扩散的途径。对此,在设计和施工中,应特别注意。

5.2.7 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是固定灭火系统的“心脏”,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该装置不受火势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局部修订时,考虑到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排烟管道汇集的房间,也是火势蔓延的重要部位,为阻止通风、空调机房内外失火时,相互蔓延扩大。所以本条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第4.2.7条的内容,只是在文字上做了个别改动。

原4.2.7条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这一定性用语改为“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定量用语,以便于设计和建审人员掌握执行。地下室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整个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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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疏散和扑救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故本条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其根据是日本某大楼防火设计中,火灾荷载不大于30kg/m2。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发生火灾时,电梯井往往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如与其它管井连通,一旦起火,容易通过电梯井威胁其它管井,扩大灾情,因此应独立设置。

电梯井一般都与梯厅及其它房间相连接,所处的位置重要,若在梯井内敷设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或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是不安全的。据调查,有些单位忽视这一点,将无关的电缆混设在梯井。如某通信楼将其它通信电缆都敷设在梯井内,这不仅增加了火灾危险性,而且一旦失火,容易蔓延扩大,所以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电梯是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其梯井是火灾蔓延的通道之一,一旦发生火灾,电梯井就很容易成为拔烟火的通道,所以规定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和底部及顶部的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5.3.2 高层建筑的各种竖向管井都是火灾蔓延的途径,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扩大,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单独设置,不应混设。某宾馆的垃圾道与烟道连在一起,后因20层处的烟道破裂不能使用。这种设计不安全,所以应加以限制。

为了防止火灾时将管井烧毁,扩大灾情,规定上述管道井壁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为1.00h。

5.3.3 高层建筑的竖向管道井和电缆井,都是拔烟火的通道。若防火分隔不当或未作恰当的防火处理,当建筑物某层起火时竖井不仅会助长火势,而且还成为火与烟气迅速传播的途径,造成扑救困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使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北京、上海、沈阳等城市建成的许多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堵密实。从实际出发,考虑到便于管子检修、更换,又要保证防火安全,有些竖井如果按层分隔确有困难,可每隔2~3层加以分隔。

1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考虑到火灾扑救难度更大,垂直蔓延速度更快等不利情况,因此要求每层进行防火分隔。

5.3.4 垃圾道是容易起火的部位。因为经常堆积纸屑、棉纱、破布等可燃杂物,遇有烟头等火种极易引起火灾。这样的火灾事例不少。例如,日本东京都国际观光旅馆,1976年4月,因旅客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垃圾道,底层垃圾着火,火焰由垃圾道蔓延,从上层垃圾门窜出,烧毁7~10层的客房;某候机楼,因烟头烧着垃圾道内的可燃物而起火,险些把放在垃圾道前室内的煤油烧着,因扑救及时而未造成重大火灾;某高层办公大楼,垃圾道设置在楼梯间的中央部位,曾多次起火。为此,本条要求垃圾道不得设在楼梯间内,宜设在靠外墙的安全部位;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这样对防止烟、火的危害是必要的。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 防火门、窗是建筑物防火分隔的措施之一,通常用在防火墙上、楼梯间出人口或管井开口部位,要求能隔烟、火。防火门、窗对防止烟、火的扩散和蔓延、减少损失起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对其有严格要求。日本对防火门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将防火门分为甲、乙种两类,甲种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为1.50~2.00h;乙种防火门为0.50~1.50h。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条将防火门、窗定为甲、乙、丙三级,并对其最低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即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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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为了充分发挥防火门的阻火防烟作用并便于使用,明确规定了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并根据其功能的不同,要求相应装设一些使门能自行关闭的装置,如设闭门器;双扇或多扇防火门还应增设顺序器;常开的防火门,再增设释放器和信号反馈等装置。

5.4.3 在高层主体建筑与配楼之间,一般留有变形缝(沉降缝、抗震缝、伸缩缝)。若将防火门设在变形缝中间,由于防火分区之间温度、地基等原因,发生火灾时,烟火易扩散蔓延成灾。因此,规定防火门设在楼层较多一侧,且向楼层较多—侧开启,以防止火焰通过变形缝蔓延而造成严重后果。

5.4.4 本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公共建筑物中(如百货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等),因面积过大,超过了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的规定,考虑到使用上的需要,若按规定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取特殊的防火处理办法,设置作为划分防火分区分隔设施的防火卷帘,平时卷帘收拢,保持宽敞的场所,满足使用要求,发生火灾时,按控制程序下降,将火势控制在一个防火分区的范围之内,所以用于这种场合的防火卷帘,需要确保防火分隔作用。条文中规定了两种方法:一是防火卷帘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7633《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进行耐火试验,包括背火面温升在内的各项判定条件判定,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二是同样按照GB 7633进行耐火试验,根据该标准中关于“无隔热保护层的铁皮卷帘免测背火面温升”的规定和国家产品标准GB 14102《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只以距背火面一定距离的辐射热强度和帘面是否穿火来判定其耐火极限的卷帘。按照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非隔热防火卷帘,所得耐火极限数据,远比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隔热型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要长得多。所以不以背火面温升为判定条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能达到非隔热防火分隔的要求;而以背火面温升为判定条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则具有隔热功能,能达到防火分区分隔的要求。为便于区别,在国家防火卷帘新的分级标准出台之前,暂称后者,即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为特级防火卷帘。而称前者为普通防火卷帘或简称防火卷帘。由于普通防火卷帘的隔火作用达不到防火分区分隔的要求,所以本条规定若采用这种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喷水延续时间不低于3.00h。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喷头间距应为2.00m至2.50m,喷头距卷帘的距离宜为0.50m。以上喷水系统的技术参数详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有关条文规定。

本条这次修订首先删去原条文中“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的用语,避免不分场合都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的误解。现条文中用“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避开了“代替”的词语,与5.1.1条相呼应,表明采用卷帘是在设防火墙有困难时的特殊处理方法。二是强调作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卷帘,必须具备防火墙的防火分隔作用,原条文中要求“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执行中人们自然会理解这种用途的防火卷帘应按防火墙的耐火试验方法进行耐火试验,并按其判定条件确定耐火极限。既然防火卷帘有专门试验方法,怎么又要求按《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 9978进行试验呢?原条文对试验方法的表述不确切。实际上《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 9978与《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虽然受火条件等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但构件结构形式,承载约束条件等是有差别的。GB 7633中规定了无隔热保护的铁皮卷帘免测背火面温升,当然也不以背火面温升作为判定条件;但有隔热保护的铁皮卷帘或非铁皮卷帘不属于前述范围,当然应当作为判定条件。现条文表述与GB 7633的规定一致,这种将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实际上满足了防火隔热要求,可称这种防火卷帘为特级防火卷帘,又与GB 14102《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的普通防火卷帘分级相区别。三是条文中规定两种方法供设计选用:近几年国内市场上涌现的汽雾式钢质防火卷帘、双轨双帘无机复合防火卷帘、蒸发式汽雾防火卷帘等均属特级防火卷帘,是本条顺利实施的物质条件;同时对普通防火卷帘采用喷水系统保护,也作了更明确的要求,增强了条文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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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发生火灾时,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疏散,常常是惊慌失措,一旦疏散路线被堵,更增加了人们的惊慌程度,很不利安全疏散。因此,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应在帘的两侧设有启闭装置,并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 本条是根据许多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的。有些体育馆、剧院、电影院、大礼堂的屋顶采用钢屋架,未作防火处理,耐火极限低,发生火灾时,很快塌架,造成严重损失和伤亡事故。如某市文化广场(6000座位以上),采用钢屋架承重,起火后不到20min就塌架,造成重大损失;又如某市体育馆(5000座位)的钢屋架,失火时,在十几分钟内就塌架,也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保证高层建筑的安全,在采用金属屋架时,应进行防火处理。1989年3月1日凌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大厦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美元之巨。这次火灾使楼板表面的混凝土酥松、脱落,钢筋部分裸露。然而,在这长达2h的火灾中,大厅钢梁和钢柱等却未受到丝毫损坏,其原因在于钢柱、钢梁等承重钢结构喷涂了一层防火涂料。事后经鉴定,钢梁、钢柱的强度没有受到多大影响,可以继续使用。这说明防火涂料经受了实际火灾的考验,涂料的防火性能是有效的、可靠的。本条规定屋顶承重钢结构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使其达到规定的耐火极限的要求。同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以减少发生火灾时对屋顶钢结构的威胁。

5.5.2 本条是新增加的。其理由同5.5.1条。

5.5.3 此条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因抗震等需要留得较宽,发生火灾时,有很强的拔火作用。如某饭店—次地下室失火,大量浓烟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到全楼,特别是靠近变形缝附近的房间更为严重,因此要求变形缝构件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据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内还敷设电缆,这是不妥当的。万一电缆发生火灾,必然影响全楼的安全。为了消除变形缝的火灾危险因素,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本条规定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对穿越变形缝的上述管道要按规定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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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防火卷帘火灾蔓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