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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9日发(作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乐视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三层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乐视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双方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就****在PPS视频软件(iPad客户端、安卓pad客户端、iPhone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电影《富贵开心鬼》(以下简称涉案影片)在线播放服务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审理中,*****确认****于庭审前已经将涉案影片下架,故本案中仅主张赔偿损失。

**和理由:*****依法取得了涉案影片的独家**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未经授权,在其开办经营的PPS视频软件(iPad客户端、安卓pad客户端、iPhone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上述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于***********进行了证据保全。*****认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的独家**网络传播权,故提起诉讼。

****辩称:1.*****并未取得涉案影片的独家**网络传播权;2.****已就涉案影片与*****达成过和解,后者系重复诉讼;3.*****在取证后没有积极进行诉讼,怠于行使权利;4.*****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据此确认如下**:

**********,******出具《发行权**书》,**涉案影片的版权持有人为************(以下简称为****),发行公司为*****。***********,****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独家**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授权期限为********************,维权期限为**********************。

百度百科显示,涉案影片于*********上映。涉案作品片头显示“************发行”。

*****的委托代理人于***********向********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运营的*****(http://www.pps.tv),分别下载PPS影音软件的iPad客户端、安卓pad客户端、iPhone客户端,搜索并点击播放涉案影片。上述过程详见于***********公证书。经查,证据保全公证的视频内容与*****主张权利作品的内容一致。

*****和****曾就涉案影片在*****端的侵权行为达成过和解,和解金额为5,000元。

*****曾先后于*****10月17日、**********、*********向****发送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律师函。********就对应《律师函》分别出具了***********公证书。

以上**,有相关《公证书》、《发行权**书》、《授权书》、光盘、涉案影片署名情况打印件、取证录像截图打印件、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

**认为,鉴于****在**********已经停止侵权行为,故本案应适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涉案影片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作品由其他公司获得权利后再转授权给*****,*****提供的相关授权和**文件、作品署名截图等证据足以*******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和相关维权权利,有权对授权期限范围内发现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的相关辩解无**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办经营的PPS视频软件(iPad客户端、安卓pad客户端、iPhone客户端)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通过上述各终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双方虽就涉案作品在网站端的在线播放行为在另案中达成过和解,但由于各终端的作品传播途径、传播范

围、损害后果均不相同,故本案与另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且*****分别在*****、*****和*****发送相关律师函进行维权,并非怠于行使权利。****的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的问题。**认为,在现有证据无法*******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以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主张权利的侵权时间、****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就涉案作品与****在网站端口达成过和解的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考量。关于律师费,乐视网虽未提供相应票据,但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在PPS视频软件(iPad客户端、安卓pad客户端、iPhone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电影《富贵开心鬼》在线播放服务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乐视网(**)**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用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视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乐视网(**)**技术有限公司**617元,被告************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

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文标签: 作品涉案权利著作权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