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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9日发(作者:)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指引

目 录

一、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范围

二、申请时间

三、申请主体

四、受理机关

五、提交资料

六、审批机关

七、缴纳费用

八、伐除林木的所有权

一、 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范围

(一)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规划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规划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分两种情况:

1、 非林业用地上的集体林木采伐由各地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2、 非林业用地上的国有林采伐仍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木由《森林法》明确规定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律依据

《森林法》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8.改革范围。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耕地(你局来文所称

农田)属于非林业用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关于“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的规定,在改革期间,耕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由各地自主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七)总体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二、申请时间

林木采伐许可申请的两个前提条件:

1、获得林业行政部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征用土地。

法律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重点公益林地林木管理和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征占用重点公益林地林木管理和采伐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林报〔2009〕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重点公益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申请采伐占用征用重点公益林地上的林木,如果已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文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申请主体和受理单位

林木采伐许可应当由用地单位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法律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提交资料

在国家层面,对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应当提交的资料没有明确规定。

参照《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采伐须提交下列材料: 1、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或所有权证书。4、采伐调查设计。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审批依据。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申请采伐单位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或所有权证书。4、采伐调查设计。

临时性和内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时,不需要提供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五、审批机关

情形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木

审批机关

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县属国有林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以上是针对林木采伐审批机关的一般规定,但是具体针对征占用领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的审批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地方也仅找到相关黑龙江一省的规定:

情形

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林木采伐

征、占用集体(个人)林地林木采伐

征、占用有林行业林地林木采伐

审批机关

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林木采伐审批发证已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未授权或未委托的行业,由所在行政区域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征、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林木采伐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审批权限。永久性征、占用林地,临时和内部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分别由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林木采伐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林木采伐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有林行业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发证已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未授权或未委托的行业,由所在行政区域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需采伐林木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六、缴纳费用

除需缴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件费之外,无需缴纳其他款项。

法律依据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 :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1.5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七、证件费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元五角;

七、伐除林木的所有权

伐除林木的所有权归原林木所有者。

法律依据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林策字[1991]177号):

2、林木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现在为第四十七条)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制定。

在征、占用林地上伐除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

本文标签: 采伐林业主管部门林地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