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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天河区实施细则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基

层廉洁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

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

建制的农村集体经过农村股份制改革形成的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

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合营建房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及其经营机构的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

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依法可交易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

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营机构的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侵犯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

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区农业和园林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

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

务机构交易。

第七条 区农业和园林局内设的农村集体资产综合监管办公室是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

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村

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使用情况;

(三)

(四)

(五)

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监督交易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六)

(七)

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

台、交易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和管理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的;

(二)制定和发布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规范交易文本;

(三)为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提供交易场所;

(四)为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发布交易信息;

(五)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六)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七)指导本中心组织的交易项目签订交易合同;

(八)保存管理本中心组织的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九)对本中心组织的交易项目的合同归档备案;

(十)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区交易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

责任。

区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是本街道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

责:

(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街道办事处管理端口的管理和维护;

(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

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

(四)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五)监督、提示辖区内农村集体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六)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七)调查处理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条 村集体资产交易站(简称:村交易站)是本村集体及其经营机构资产的交易服务机构,

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村级管理端口的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将本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三)建设和管理交易场所;

(四)发布交易信息;

(五)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六)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七)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八)保存管理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九)对交易合同归档备案。

村集体资产交易站实行村领导班子领导下的经济联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

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

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采取现货交易的方式。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集体资产,

属于历史项目的,应当保证在交易完成后180天内移交竞得人使用;属于新建、在建项目的,可适

当延长交付使用时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60天。

第十三条 交易服务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耕地、森林、

荒地、林地、水面、自留地等农用地经营权承包;

(二)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占集体上年总收入10%以上,或单

宗合同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出租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集体物业(含

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出租,房产

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或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般固定资产出售、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出租等重大资产交

易应当通过区交易中心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上款规定标准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村交易站交易。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竞投人,不得对潜在竞投人实行歧视待遇,确有需要设立条件的,需经股东代表大会或户代表

大会专项表决。法律法规对竞投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和社区居委、社区垃圾站、卫生服务

中心等社区公共配套服务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质承租户(企业),经股东代表大会或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在

合同到期后协议续约:

(一)原承租或承包合同租金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二)原承租或承包方信誉良好,按时交纳租金;

(三)续租单价不得低于原承租合同最后一期的租金单价。

第十六条 拟采取协商谈判或续租等非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街道交

易管理机构审核,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和园林局备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或户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方可以实施。

第十七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 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

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

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即“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向所在街道交

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

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意向申报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第十九条 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并将交易方案按照层

级民主决策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交易资产的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竞投人出现违约行为,交易保证金处理方式;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出让方(出租方)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

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交易保证金数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民主决定。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

(一)建设用地、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

(二)下列交易事项可以由股东代表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的合作、合营建房;

2.符合规定条件的协商谈判交易及续租交易;

3.除建设用地、房产物业以外的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般固定资产出售、出让

或转让。

(三)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出租交易方案可以由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班子成员或股份合作

经济社理事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班子成员或理事会成员会议审议交易方案时,必须有监事会成员

列席。

以上交易事项的审议,必须一事一审议。审议表决事项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街道交易管理机构提

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相关表格、文件,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预登记表》

2.经民主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3.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情况表》

4.《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表》

(二)出让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若为

公司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标的物现状图片资料或四至图;

(四)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交易项目的《评估报告书》或《估价报告书》;

(六)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资料返还提交人。出让方

(出租方)再根据标的物的面积、交易金额或交易性质等,将资料提交到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资料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党风廉政

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天河区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农

村集体应当同时在其信息公开(三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概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竞投人出现违约行为,交易保证金处理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交易项目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出让、转让、合作合营建

房等重大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信息公告期间,无正当理由,出让方(出租方)不得撤销交易,不得变更公告内容;如确需

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交易保证

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现场签订《农村集体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并将交

易结果在天河区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天河区信息网

等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农村集体还应当在其信息公开(三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发布交易结

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出让方;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竞得人;

(五)公示期限;

(六)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出租方)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

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二十八条 无竞投意向人或者交易失败的,出让方(出租方)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

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另行组织交易。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

意向。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合同、契约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出让方(出租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未按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要求表决通过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

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三十一条 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

记录,并告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农业和园林局农村集体资产综合监管办公室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竞投

人,交易服务机构可限制其参与竞投。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出让方(出租方)应派出监督小组到现场见证监督。

监督小组人数在3名以上,成员由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领导班子、监事会及街道交易管理机构或廉情

监察站成员组成。

监督小组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交易管理机

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由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

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四条 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

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

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

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

履约金。

因竞得人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竞投人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代收、代管,交

易完成后返还农村集体。

第三十六条 交易关系利害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农村集

体资产综合监管办公室或街道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有效投诉后,60日内

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擅自对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争取履行职责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

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条 对检举揭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利益行为的举报人进行

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

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天河区村

改制公司“三资”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天河区村改制公司小额“三资”交易指导意见(试行)》

同时废止。

本文标签: 交易集体农村资产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