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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发(作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02.20
2009.02.20
穗府[2009]14号
水污染防治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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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
(穗府〔2009〕14号)
建立城市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是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广
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我市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辖区范围内新建项目排水工程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进行建设。现状雨污合
流制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二、新建项目的雨污分流工程由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市政雨水管网
由市水务投资集团负责建设,社区及支管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厂矿厂区雨污分流改造
工程由各厂矿企业负责实施。
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排水雨污分流专题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资料
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应符合
雨污分流的要求,不符合雨污分流设计要求或者相关技术标准的,各级规划、水务、建设部门不予审批或
者备案。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工程的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并将含有雨污分
流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建设部门和水务部门备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雨污分流专项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满足雨污分流排水设施的技术要求,保证工
程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雨污分流排水设施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五、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对新建的建设项目严格进行审批,
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管。
六、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局、水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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