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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发(作者:)

(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用电

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3~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9-1996和本标准不壹致的,以本标准

为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且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放射医学研究所、市卫生防疫站、肿瘤医院、医用核子仪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丛树越、牟灿兴、孙振雄、钟柏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forusingofmedicalelectronaccelerator

GBZ126-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电子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进行人体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能量于50MeV以下的加速器的生产和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

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

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9706.5能量为1~50MeV医用电子加速器专用安全要求

GB15213医用电子加速器性能和试验方法

3加速器技术要求

3.1加速器辐射安全、电气、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加速器辐射安全、电气、机械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必须符合GB9706.5的有关规定。

3.2为防止超剂量照射的要求

3.2.1控制台必须显示辐射类型、标称能量、照射时间、吸收剂量、吸收剂量率、治疗方式、楔形过滤器类

型及规格等辐照参数预选值。

3.2.2辐照启动必须和控制台显示的辐照参数预选值联锁,控制台选择各类辐照参数之前,辐照不得启动。

3.2.3必须装备俩道独立的剂量监测系统,每壹道剂量监测系统必须能单独终止辐照,壹道剂量监测系统发

生故障不得影响另壹道系统的功能。

3.2.4俩道剂量监测系统显示的剂量读数于辐照中断或终止后必须保持不变,辐照中断或终止后必须把显示

器复位到零,下次辐照才能启动;由于元件或电源失效造成辐照中断或终止,失效时刻读数显示必须储存于

壹个系统内,以可读取方式至少保留20min之上。

3.2.5俩道剂量监测系统采用双重组合情况下,当吸收剂量达到预选值时,俩道系统必须均终止辐照。

本文标签: 标准加速器辐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