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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8日发(作者:)
_计算机维修行业标准说明
《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SB/T10368-2005)行业标准的说明
一、本标准的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本标准的归口中国商业联合会三、本标准的
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惠普
有限公司、东芝(中国)有限公司。
四、本标准的审定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无线电》杂志社、
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长春蓝色快车计算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宏基讯息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中国)
有限公司、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海成(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
司、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创润邦科技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戴尔
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TCL电脑有限公司、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技术
服务总公司、北京联合讯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赢鑫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网易达
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蓝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晓星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禾鑫星
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斯大天星打印机维修有限公司、北京泰懋电脑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全家好电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
五、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微
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法人经营单位或其所属经营单位、下设机构。
[GB/T9813—2000,定义3.1.3]2.外围设备peripheralequipment受某一台特定的微型
计算机控制,并能与之进行通信的任一设备。
[GB/T5271.1—2000,定义01.03.07]3.服务ervice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
接触的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GB/T15624.1-2003,定义3.1]4.维修服务部ervicecenter(hop)可以独立完成对最终用户
接待、维修、服务全过程的经营单位。
注:包括维修中心、服务中心、维修部、服务部、维修站、服务站、客户服务部等。
七、本标准的等级划分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分为4个等级,分别是特级、一
级、二级、三级。
八、等级划分的依据1.等级划分的依据是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的资源能
力和管理水平,包括场地、设备、设施、人员和服务等方面。
2.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划分的具体条件,按附录A执行。
3.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的具体方式,由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维修服务部全国等级评定机构和省级地方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定职权范围内的评定程序和实施
细则。
4.一个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评定一个等级。如果由若干分店、附属店或连
锁店组成的经营单位,应按各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评定等级。
九、等级评定的原则1.具有工商登记注册,连续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微型计算机及其
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2.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的方法。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向辖区
内的省级地方等级评定机构或经全国等级评定机构认定的企业成立的专设机构提出申请,由他
们负责初审,并按评定权限分别向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提出受理或评审建议。
3.申请特级评定的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由全国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实
施; 其余三级由省级地方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实施,评定为一、二级的意见报全国等级评定机构
审核批准,评定为三级的意见报全国等级评定机构注册备案。
4.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全国等级评定机构统一登记、
统一注册、统一设计并统一委托制作。
5.各等级评定机构对已评定的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每两年复审一次,进行
等级确认。每年进行年审。年审、复审达不到原等级的,做降级或注销处理。微型计算机及其
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晋级需在获得原有等级一年以后申报。
十、评审员制度1.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评审员制度。
评审员资格认定及工作规则由全国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定,并由全国等级评定机构或经授权的
省级地方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者由全国等级评定机构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评审
员证书。评审员分三级,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按工作业绩晋级。
2.评审员受全国等级评定机构和省级地方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进行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
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审工作。
3.评审员应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严格执行有关的评审纪律。
2.所有人员应熟知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上门维修服务人员应主动出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5.管理人员和接、发商品人员应熟知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2002]24号文和相关政
策。
6.维修服务人员应熟知并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7.所有人员应熟知并遵守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8.上年度维修服务投诉量占维修服务量的1%以下(特级)、
(二级)、4%以下(三级)。
2%以下(一级)、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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