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1530845

2024年6月15日发(作者:)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0.09.26

• 【字 号】粤府令第62号

• 【施行日期】2000.11.01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粤府令第62号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00年9月1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

起施行。

省 长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寒冷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预警信号(见附件1)是我省防御台风、暴雨、寒冷灾害

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

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

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通讯部门应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

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电

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传递畅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广播电

电视、信息产业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风、暴雨、寒冷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

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

平、

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引(见附件2),

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防御台风、暴雨、寒冷等灾害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有关台风、暴雨、寒

冷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

进行宣传。

本文标签: 信号预警暴雨规定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