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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5日发(作者:)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0.09.26
• 【字 号】粤府令第62号
• 【施行日期】2000.11.01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粤府令第62号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00年9月1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
起施行。
省 长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寒冷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预警信号(见附件1)是我省防御台风、暴雨、寒冷灾害
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
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
供
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通讯部门应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
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电
信
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传递畅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广播电
影
电视、信息产业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风、暴雨、寒冷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
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
平、
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引(见附件2),
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防御台风、暴雨、寒冷等灾害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有关台风、暴雨、寒
冷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
入
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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