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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2日发(作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
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
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
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
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
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
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
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四)软件著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五)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
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
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
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 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
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第八条 国务院授权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软件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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