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1530845

2024年6月29日发(作者:)

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11月,辽宁省沈阳市王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因车祸突然归天,徐先生的QQ邮

箱里保留了和王女士从恋爱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量信件、照片,王女士为了纪念之需,向腾

讯公司提出要求,希望取得丈夫生前QQ邮箱的密码,但腾讯公司以签定的效劳协议里已

经明确了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徐先生生前仅有利用权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请求。

事实上,不独王女士,最近几年来重庆、湖南等地经媒体报导有类似遭遇者还有很多。与传

统意义上的继承遗物一样,这些存在于网络世界的数字资源一样承载着生者对逝者的吊唁与

哀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

达到5.1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电话网民规模达到3.56亿。随着网民规模的扩

大、网络信息容量的增加,“数字遗产”衍生的问题日趋增多,数字遗产问题已经切实地摆

在了亿万网民眼前。[1]

关于数字遗产之争,迄今为止最为闻名的案件可能仍是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贾斯汀·艾

斯沃斯的家人与雅虎公司打的那场官司,一度引发了美国社会对数字遗产及其继承问题的关

注。2004年,艾斯沃斯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不幸身亡。他的父母向雅虎公司提出请求,要

求取得儿子的雅虎邮箱密码,以获取儿子留下的文字,保留有关儿子的部份回忆。那个要求

受到了雅虎公司拒绝。艾斯沃斯的父母遂将雅虎告上法庭。关于过世家人的“数字遗产”,

究竟可否被继承引发了一场猛烈争辩。最终,法官作出了一个折中的裁决,即雅虎公司将艾

斯沃斯邮箱里的信件等刻录在光盘上交给他父母,但不给予密码。这一裁决尽管临时平息了

两边的争议,但显然没有从全然上专门好地解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2]

一样来讲,数字遗产大致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用户账号密码类,如经常使用的QQ

1

号、MSN号、微博账号、E-mail密码等;第二类主若是文件与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

个人网络相册、空间日记等;第三类是网游用户配备的游戏装备;第四类是Q币等网站发

行的虚拟货币。显然,后两类的财产性质更为明显。随着网络普及化的程度日趋提高,愈来

愈多的法律界人士已经意识到,“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既是一个前卫的话题,也是一个严

肃的话题,更是法律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二、数字遗产的特点及法律属性

(一)数字遗产的特点

因为数字遗产是随着互联网时期的到来而新显现的一个概念,我国法律尚未对其加以明

确的界定。数字遗产中的部份具有财产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具有一些新

的特点。本文以为,数字遗产最最少应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新特点。

1.虚拟性。数字遗产依托于互联网,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或网络硬盘中,并

未占据真实的物理空间,故其具有虚拟性毋庸置疑;但部份数字遗产如网络游戏装备、Q

币能够通过现金购买或通过网络交易转化为现金,数字遗产具有从虚拟物转化为有体物的可

能性。

2.私密性。或许数字遗产产生的最大动力即是其具有的私密性,很多用户正是因为互

联网对个人的隐私提供了有效爱惜而乐此不疲,这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一样能够通过适当途

径进行查询显然不同。

3.占有主体的双重性。数字遗产是基于网站或网络运营商、网游开发商搭建效劳平台,

网络用户通过特定账号和密码登录后占有、利用、支配和处分形成的,某种意义上是网络运

2

本文标签: 数字遗产网络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