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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4日发(作者:)

上海市深基坑降排水管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地下水管

理条例》和《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落实中央巡

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警示片关于污水溢流长江

问题的整改要求,加快推进《上海市污水厂溢流减量工作方

案(2021-2023年)》中关于加强深基坑降排水管控的工作,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长江大保护、

人民城市建设理论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市区联手、部门联动、远近结合,

对建设工程深基坑降排水管控工作严格审批、严格计量、严

格执法、严格管理,全面提升深基坑降排水管控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建设工程深基坑降排水管控,完善深基坑降排

水审批制度,严格深基坑降排水计量和水质监测,强化深基

坑降排水执法和监管,加强建筑施工用水定额管理,科学减

少深基坑降排水接入城镇排水管网的水量。

三、基本原则

(一)源头减量

坚持按需降水、科学抽水、合理用水的要求,落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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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基坑降水接入城镇排水管网的水量。

(二)因地制宜

依据深基坑建设规模、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敏感保

护目标,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就地利用、降水回灌、就近排

河、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等排水出路。

(三)达标排放

建设工程的深基坑降排水按照抽灌一体化的原则进行

回灌时,回灌水的水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或者与降排水同质;就近排河时,降排水的主要水质指标

不得低于Ⅴ类水标准,当所排河道水质优于Ⅴ类水标准时,

降排水的主要水质指标不得低于河道现状水质;排入市政管

网时,降排水主要水质指标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的三级排放标准。

四、管控范围

本次工作方案的管控范围是基坑开挖深度12米以上的

具有深基坑降排水的建设工程。

五、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深基坑降排水方案

全力推进建设工程深基坑降排水管控工作,对于列入建

设计划的有深基坑降排水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

遵循本方案明确的管控基本原则编制基坑降排水方案。

(二)严格落实深基坑降排水审批

工程建设单位要把工程的深基坑降排水方案列入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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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许可(施工)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

设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审批。

(三)加强深基坑降排水的计量和监测

有深基坑降排水的建设工程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开展水

位、水量、水质监测。工程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

展水质监测,按时将水位、水量、水质监测信息上传到上海

市基坑工程管控信息系统。

(四)开展在建项目深基坑降排水管控工作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的深基坑降排水管控

工作。工程建设前期,要科学制定深基坑降排水方案,统筹

考虑就地利用、抽灌一体化、就近入河、接入城镇排水管网

四类排水路径;施工期间,要加强深基坑降排水的计量和水

质监测,维护深基坑降排水的施工质量安全;工程结束后,

要及时做好总结评估。

(五)加强建筑施工用水定额管理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用水节水管理工作,对于有深基坑

的建筑施工用水,严格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

六、部门职责

水务、住建、交通、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深基坑降排水监管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深基坑降排水接入城镇排水管

网的审批和监管;负责有深基坑降排水的建设工程在河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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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审批和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基坑

工程降排水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深

基坑降排水方案的论证。

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类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降排水活动

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交通类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

降排水方案的论证。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的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深基坑降排水排入河道的水质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执法监管

对于未按要求排水的有深基坑降排水的建设工程,水务、

住建、交通、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浦东)等执法部

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联合执法。

(二)加强信息共享

依托上海市基坑工程管控信息系统,建立深基坑降排水

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住建、交通、水务、规划资源、

生态环境等部门关于有深基坑降排水的建设工程勘测、评估、

设计、审批、建设、执法、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八、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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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深基坑排水排水管方案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