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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日发(作者:)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

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厦门港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7.11.01

• 【字 号】厦港〔2017〕297号

• 【施行日期】2017.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港〔2017〕297号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及时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第六次

局长办公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检举揭发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升执法办案效

能,保障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对举报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以下简称举报

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适用本办法。厦门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

支队)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港航法律、法规和规

章中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经执法支队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

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通过电话、来访、信函、电子邮件,向执

法支队检举揭发港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证据,有助于

执法支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举报方式及举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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