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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日发(作者:)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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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41 页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

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

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

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

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

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

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

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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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

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

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

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

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

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

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

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

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

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

报警器的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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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

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

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

气体和有毒 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

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

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

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

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

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

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

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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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XX)《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

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

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

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

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

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

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

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

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

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

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

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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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

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

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

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

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

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

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

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

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

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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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XX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

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

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

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2篇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

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

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

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

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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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

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

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

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

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

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

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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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

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

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

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

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

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

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

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

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

使用。

第十一条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

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

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3篇 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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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

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

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

3检测仪器

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

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每次使用前应依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

资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

方可开始测检工作。测检结束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

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4检测人员

4.1测氧和测爆由经过培训取得检测资质的人员实施。

4.2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行

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

4.3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

根据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带或安全索。所用手电筒或照明

设备应为防爆型。

4.4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

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

应佩带防毒面具。

5含氧量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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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合格的氧气含量在19.5%~23%。检测合格的舱室应在其道门

口处悬挂醒目的检测数据板,应注明船舶名称、舱室位置、检测数据、

是否允许进入、检测人及检测日期等参数。

5.2船舶建造过程中,凡被封闭的油舱、隔离空舱、箱柜、容器

罐等需进行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舱作

业。

5.3检测时应先在道门口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深入舱室或容器

内检测。检测人员发现测氧仪报警必须马上撤离,待进行有效通风后

继续进行检测;也可利用长检测管代替人员进入舱内进行检测(具体

操作方法由各企业自定,但是有人作业的舱室必须下到舱底检测)。

5.4已加油的油舱等存有可燃气体的舱室进入前还应满足可燃气

体检验要求。

6可燃气体检测

6.1凡属下列部位,确因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及使用非防爆型电动、

气动工具和内燃机设备等,必须到所属企业安全部门申请检测,取得

《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氧量检测证书》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如油舱、

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气贮罐)。

6.1.2 乙炔站(发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气库(站)周围禁区

内。

6.1.3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间等。

6.1.4 油漆、泡沫喷涂作业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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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及其周围禁区内。

6.1.5 动力管系的动力沟。

6.2申请测爆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6.2.1 船舶分段、舱室喷涂作业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时的有效的

机械排风,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将该舱室的通风设备关停20分钟

后再进行检测。

6.2.2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燃油舱(柜)污油舱(柜)滑油舱(柜)等,

已进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风除气,所有连通的管系阀门应关闭。

6.2.3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

系及阀门等附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清除管系内部油气,保持

与大气流通,并与含油舱柜拆开、隔离。

6.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区域和场所应定期申请检测,必

要时,也可随时申请检测。

6.3检测程序

6.3.1 测爆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掌握检测舱室存在可燃性气

体的种类及爆炸极限和所检测部位及其相临舱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

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在不了解情况时,不准盲目进入。

6.3.2 凡进入危险作业舱室(场所)检测前,应先校准仪器,然后

在进口处检测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当氧气浓度在19.5%-23%,可

燃气体的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时,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6.3.3 可燃气体检测点选择:

a.舱外探测:将取样管或探头从洗舱孔放入舱内,取样部位每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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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至少选舱的前后端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

b.进舱探测:在舱外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5%,

舱内测量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和舱内油气积聚处

所。

c.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大者为该舱记录。

7允许热工作业检测条件

需热工作业的舱室或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7.1舱内或容器内含氧量达到19.5%~23%。

7.2已经检测可燃气体未超过爆炸下限的1%且再无产生易燃气

体的途径,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下方可进行。

8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8.1每次检测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必须在《可燃气体检测证书》、

《氧气含量检测证书》上根据测得数据做出准确的鉴定,合格后签证。

8.2可燃气体检测证书,只能证明检测后签发证明书上所指舱室

(场所)内的可燃气体处于相应的安全范围,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

气体(石油气、油漆溶剂)在检测后保持永远不变。因此,对允许热工

工作的舱室(场所)及周围区域内,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

的复测,发现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请复测。待可燃气体排出

并经检测合格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前要认真检查现场各种

消防设施的完备性,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证书签发后,如在证书所指

的舱室(场所)内发现任何在检测时已关闭或关紧的管道和阀门被开

启、损坏致使油类或石油气重新进入时,证书则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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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证书签发的部位,不应包括各种管系、泵及其人员进不去和

仪器摆不进的狭小部位,所以对这些部位的热工工作应特别注意。事

前必须采取通风和一端拆开等措施。

8.4热工工作的标准,必须严格要求,严加控制。热工工作的舱

室(处所)可燃气体浓度不准超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

8.5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机械排风

和开工艺孔等措施。

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4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

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

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

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

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

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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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

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

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

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

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

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

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

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

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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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

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

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

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

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

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

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

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

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

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

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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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

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

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

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XX)《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

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

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

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

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

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

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

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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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

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

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

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

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

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

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

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

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

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

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

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

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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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

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

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XX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XX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

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

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

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5篇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

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

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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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

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

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

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

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

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

-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

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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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

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

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

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

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

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

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

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

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

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

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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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

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

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6篇 可燃气体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

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

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

3检测仪器

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

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每次使用前应依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

资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

方可开始测检工作。测检结束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

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4检测人员

4.1测氧和测爆由经过培训取得检测资质的人员实施。

4.2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行

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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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

根据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带或安全索。所用手电筒或照明

设备应为防爆型。

4.4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

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

应佩带防毒面具。

5含氧量检测要求

5.1合格的氧气含量在19.5%~23%。检测合格的舱室应在其道门

口处悬挂醒目的检测数据板,应注明船舶名称、舱室位置、检测数据、

是否允许进入、检测人及检测日期等参数。

5.2船舶建造过程中,凡被封闭的油舱、隔离空舱、箱柜、容器

罐等需进行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舱作

业。

5.3检测时应先在道门口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深入舱室或容器

内检测。检测人员发现测氧仪报警必须马上撤离,待进行有效通风后

继续进行检测;也可利用长检测管代替人员进入舱内进行检测(具体

操作方法由各企业自定,但是有人作业的舱室必须下到舱底检测)。

5.4已加油的油舱等存有可燃气体的舱室进入前还应满足可燃气

体检验要求。

6可燃气体检测

6.1凡属下列部位,确因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及使用非防爆型电动、

气动工具和内燃机设备等,必须到所属企业安全部门申请检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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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氧量检测证书》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如油舱、

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气贮罐)。

6.1.2 乙炔站(发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气库(站)周围禁区

内。

6.1.3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间等。

6.1.4 油漆、泡沫喷涂作业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场所及其周围禁区内。

6.1.5 动力管系的动力沟。

6.2申请测爆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6.2.1 船舶分段、舱室喷涂作业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时的有效的

机械排风,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将该舱室的通风设备关停20分钟

后再进行检测。

6.2.2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燃油舱(柜)污油舱(柜)滑油舱(柜)等,

已进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风除气,所有连通的管系阀门应关闭。

6.2.3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

系及阀门等附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清除管系内部油气,保持

与大气流通,并与含油舱柜拆开、隔离。

6.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区域和场所应定期申请检测,必

要时,也可随时申请检测。

6.3检测程序

6.3.1 测爆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掌握检测舱室存在可燃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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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种类及爆炸极限和所检测部位及其相临舱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

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在不了解情况时,不准盲目进入。

6.3.2 凡进入危险作业舱室(场所)检测前,应先校准仪器,然后

在进口处检测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当氧气浓度在19.5%-23%,可

燃气体的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时,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6.3.3 可燃气体检测点选择:

a.舱外探测:将取样管或探头从洗舱孔放入舱内,取样部位每舱

应至少选舱的前后端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

b.进舱探测:在舱外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5%,舱

内测量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和舱内油气积聚处所。

c.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大者为该舱记录。

7允许热工作业检测条件

需热工作业的舱室或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7.1舱内或容器内含氧量达到19.5%~23%。

7.2已经检测可燃气体未超过爆炸下限的1%且再无产生易燃气

体的途径,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下方可进行。

8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8.1每次检测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必须在《可燃气体检测证书》、

《氧气含量检测证书》上根据测得数据做出准确的鉴定,合格后签证。

8.2可燃气体检测证书,只能证明检测后签发证明书上所指舱室

(场所)内的可燃气体处于相应的安全范围,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

气体(石油气、油漆溶剂)在检测后保持永远不变。因此,对允许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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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舱室(场所)及周围区域内,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

的复测,发现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请复测。待可燃气体排出

并经检测合格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前要认真检查现场各种

消防设施的完备性,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证书签发后,如在证书所指

的舱室(场所)内发现任何在检测时已关闭或关紧的管道和阀门被开

启、损坏致使油类或石油气重新进入时,证书则失效。

8.3证书签发的部位,不应包括各种管系、泵及其人员进不去和

仪器摆不进的狭小部位,所以对这些部位的热工工作应特别注意。事

前必须采取通风和一端拆开等措施。

8.4热工工作的标准,必须严格要求,严加控制。热工工作的舱

室(处所)可燃气体浓度不准超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

8.5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机械排风

和开工艺孔等措施。

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7篇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管理,及时发现可燃气

体泄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

全管理。

2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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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0(4)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

(sh3060-199(9)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 职责

3.1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

3.2生产部门电器仪表管理人员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的维

护管理工作,检查报警器运行的技术性能状态。

3.3消防管理部门每年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

施等进行检测,每月对进行1次试验。

3.4生产必部门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

4 总体要求

4.1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

4.2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

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配备检测报警

器。

4.3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有关规定。

5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5.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5.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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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

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5.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

供应。

5.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5.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6 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6.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的密度。

6.2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6.3雨水及可燃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6.4便于维修和校验。

7 检测报警器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

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部

门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9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8篇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

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XX年9月29日(试行)

文件编号:

受控状态:

分发号:

编写人: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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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张

陈福明

批准人:牛禄

20XX年10月6日发布

20XX年10月8日执行

吐哈石油钻井公司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

规定

20XX年9月29日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吸器是保护员工自

身安全,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所必备的专用防护仪器和装备。为了

加强维护和保管,确保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空气呼

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管和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

器、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资料和台帐,实行编号和分段

管理。

第三条

管具公司、钻井队配备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和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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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的选择

第四条

呼吸保护装备的选择

1、质量安全环保部应参照GB/T

18664《呼吸保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根据作业环境中

的污染或危害性质为作业人员选择配备合适的呼吸保护装备,并根据

作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和佩戴者的本身特征选择配备合适的面罩。

2、有心肺系统病史或对全封闭呼吸保护装备存在严重心理应激

反应的作业人员应免于参与执行必须使用呼吸保护装备的作业任务,

新员工入厂体检时必须严格把关。

第五条

选择报警器具备的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

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

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颁布后,执行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第三章验收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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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的验收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计划设

备资产部、物资供应中心、管具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管具公司和使用单位负责入库建档。

第七条

现场使用后的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回收时,由管具公司和使

用单位负责人员进行交接验收。

第四章空气呼吸器的例行检查

第八条

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

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

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

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

准为不合格。

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

显压痛。

4、深呼吸2—3次,对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

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

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

状态:

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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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

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然干燥,不

得烘烤曝晒。

3、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4、将各系带、背带、腰带恢复初始状态。

第十条

进入油气层前使用单位集中管理,进入油层后配发到岗位。空气

呼吸器实行定期检查,公司每季度、管具公司和使用单位每月、作业

岗位每班组织检查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

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

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连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连接牢固。

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

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连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使用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

充气。

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

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

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

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

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

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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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空气呼吸器后,

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

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

面罩或空气供给阀。

第五章报警器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在油气易泄漏、聚集、扩散场所,应按规定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

测报警装置、含硫地区应按设计装设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SY5087—20XX《含硫化

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4.2.4执行。

第十二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和拆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

环境因素、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2、报警器的安装必须是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有资质人员进行安装

和调试。

3、安装前需对探测器、报警装置、电缆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完好

无损。

4、探测器必须是专线供电。

5、气体报警装置主机安装在干部住井房内,司钻操作室内安装

主机时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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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探测器安装好后应对气体报警器、各探头进行调试,保证探

测器的灵敏度,并在报警器面板上标识清楚各探头的具体安装位置。

7、井队不得随意拆卸和挪动气体报警装置的任何部分,如需挪

动和拆卸必须由管具公司仪器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8、固定式检测仪由管具公司及时回收,便携式检测仪由使用单

位保管使用。

第六章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的保管与发放

第十三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由管具公司和使用单位实行集中

保管和发放。

1、使用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的要求,提出检测仪器、防护器材

的使用数量和期限,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到管具公司

领取。

2、硫化氢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不得随意发放,管具公司应

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发放,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交付钻井队使用。向

现场发放的硫化氢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充气泵等防护仪器和设

备必须合格有效。

3、正压式呼吸器不得高压储存。

4、入库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充气泵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5、呼吸器应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贮存室中存放,产品在

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阳光长时间的曝晒,不能与油、酸、碱

或其他对产品有腐蚀性的物质一起贮存,严禁重压。各类橡胶件的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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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应保持遮光、摄氏15-26度的适宜温度库房内,相对湿度40%一80%。

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

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七章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的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

管具公司配备三名专业人员,负责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的日

常维护保养、发放登记和现场安装调试工作;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爱护监测仪器和人身防护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维护和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运输过程中不得

碰撞、重压,气瓶应为空瓶;但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不小

于0.05Mpa。

第八章检验维护

第十五条

管具公司和使用单位应建立监测仪器、人身防护设备、充气泵台

帐,及时更换配件,按时进行第三方校检,对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有

效处置,避免误用。维修检验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

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

存档保留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

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

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正压式呼吸器附件每年校检一次,瓶体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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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检一次。

第十七条

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

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第十八条

检查、维护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

造成伤害。

2、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

行。

4、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

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

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压力20MPa的减压器

上。

9、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0、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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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

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2、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准涂少量硅脂,

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第十九条

固定式监测仪每年校验一次,便携式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在超

过满量程浓度的环境使用后应重新校验。

第九章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

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1、掌握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

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

3、能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

4、具有进行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

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

1、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2、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3、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

4、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5、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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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可燃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杜绝因可燃气体泄露导致生产过程中员工中毒、气体爆炸等

事件发生,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可燃气体作业区域的员工、设备设施。

3 职能部门

可燃气体安全小组为公司可燃气体安全管理的最高部门,对公司

可燃气体安全管理负最高责任;安全小组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并组织召开会议,各单位向安全小组汇报本单位对隐患的排查方案、

员工教育、整改措施、再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决定可燃气体及设

施的相关安全操作问题,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对检查出的重大隐

患做出安全风险评价,讨论、决定责任单位的具体考核方案,制订相

应的整改方案。

4 各单位管理职责

4.1安环科:负责对公司可燃气体设备定期监察,组织安全检查,

不定期对可燃气体区域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各单位未

检查到位的问题给予考核,作好记录存档;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制度、

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监督、监察,对未按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实执行

的给予加倍考核。

4.2安全员:每日到现场巡查可燃气体区域的设备、设施的安全

性和可靠性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建立隐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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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台账。

4.3生产运营部:负责检查各单位对可燃气体设备、设施的维护、

保养、日常管理、检修工作及设备安全的周检查;负责保障可燃气体

设备、设施、配件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4.4分厂:分厂厂长对本厂涉及可燃气体区域的人员安全、设备

设施的完好性及安全性全面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对设备设施,管件,

阀门气密性检查,组织涉及可燃气体员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使员

工清楚涉及可燃气体岗位的危险源点。

4.5作业长:每日必须要班前、班中检查本作业区的危险源点,

必须保证可燃气体的各类阀门、法兰盘、可燃气体设备、安全防护设

施安全有效并定期维护保养,报警装置严禁消音断电,电动气动阀灵

活可靠,无泄漏;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整改措施要以台账的形式记录

备查;作业前做好安全交底,班中做好员工的联保互保,作业过程中

做好安全检查,杜绝违章操作,在涉及可燃气体的区域检修、维修要

按照煤气区域、煤气设施多工种检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高危作业管

理规定执行;维修后由使用方验收,双方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后方可使用。

4.6班组长: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前开好安全会,做好安

全台账规范记录,作业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并认真填写,随时掌握本班

组人员的情绪波动情况,确保生产安全运行,做好班后会的设备、安

全设施总结。

4.7可燃气体岗位工:应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遵守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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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可燃气体区域岗位执行人员挂牌制,严禁无人值守、单人作业,

进入可燃气体区域作业、巡查必须佩戴便携式报警仪,报警仪报警后

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好超报记录。

4.8财务部:负责保障可燃气体设备、设施资金及时的投入到位。

5 可燃气体区域技术要求

5.1各单位对可燃气体区域相关设备的严密性负责,保证各配件

材质、质量、耐压设计复合国家标准,相关部位必须设置可靠隔断、

逆止和紧急切断装置,保证可燃气体放散、通风排气装置的正常运行。

5.2各单位对可燃气体区域相关管道应标有明显的气体流向标

志、编号以及所有可能泄漏气体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员工注意的警示

标志,且各单位每年应对相关管道进行壁厚检测,做好记录。

6 应急事故处置措施

6.1各生产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可燃气体应急事故预案,建立

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

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6.2制定可燃气体应急事故的处置方案,制定演练计划,每年演

练应急事故处置方案不少于2次,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6.3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启动相关

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应急

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7 考核

7.1各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员工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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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班长400元、作业长600元、安全员800元、主管领导1500元、

厂长3000元。

7.2上述各职责部门均适用该考核规则。

8 附则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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