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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发(作者:)

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常小青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

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2

【案件字号】(2021)冀民辖终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宣建新宋菁邢会丽

【审理法官】宣建新宋菁邢会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常小青

【当事人】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常小青

【当事人-个人】常小青

【当事人-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代理律师/律所】刘润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苗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润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苗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润泽李苗洁

【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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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被告】常小青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

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涉外民

事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自认举证通知

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查,一审时,常小青提交地下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及快递详情单,用以

证明常小青现住地址及案涉手机的收货地址均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

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

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

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案案由根据常

小青二审答辩理由暂定为侵权纠纷,待法院实体审理后依查明的法律关系予以确定。本案

中,根据原告常小青起诉状及二审答辩状的陈述,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涉案“iPhone12”

手机,收货地点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无论本案为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该收货地点作

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因此,本案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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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侵权法院民事有限公司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