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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

同意辨认。

×××(办案部门负责人)

20XX年12月10日

呈请辨认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李××,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宁夏

××县人,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22

xxxx

,户籍所在地:××县×镇,现住址:××县×镇××街××号,

无业。违法犯罪经历:20XX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呈请辨认,理由如下:

20XX年12月7日18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伙

同另一男子窜至××县×镇××街××商场旁边一个小吃店附近,

由另一男子望风,犯罪嫌疑人李××趁顾客郭××不备之机,用

随身携带的金属镊子将郭放在上衣左下口袋内的一部三星E

258型手机(今年8月购价1480元)盗走。案发后,犯罪

嫌疑人李××被抓获,其交待伙同作案的另一男子自称叫陈×

×,××县×镇人,其它情况不详。

经调查,××县×镇符合该条件叫陈××的仅有一人,为查

明该陈××是否为伙同犯罪嫌疑人李××作案的另一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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