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管理员组

文章数量:1531357


2024年7月3日发(作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龙名誉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0

【案件字号】(2021)川71民终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钟欣赖佳鹃王桂蓉

【审理法官】钟欣赖佳鹃王桂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文龙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文龙

【当事人-个人】张文龙

【当事人-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琼飞宁超

【代理律所】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 / 3

【被告】张文龙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7:0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龙名誉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71民终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

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龙名誉权纠纷一案,不

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

2 / 3

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其不再缴纳上诉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钟 欣

审 判 员 赖佳鹃

审 判 员 王桂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璐璘

书 记 员 陈小利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3 / 3


本文标签: 公司科技小米审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