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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作者:

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诉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

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 【案 号】(2016)粤民终1771号

•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纵向垄断协议应当由原告对本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证明责任,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正文

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诉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东莞

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

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以下简称国昌电器商店,合同丙方)与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公司,合同甲方)、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时公司,合同乙方)签订2012年度、2013年度《东莞地区格力电器家用空调销售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丙方必须遵守甲方市场管理规范的相关制度及要求,终端销售过程中最低零售价不得低于甲方每期的最低零售价,不得产生任何形式的低价行为。2015年年初,国昌电器商店拟解除与晟世公司和合时公司的合作关系。合时公司以国昌电器商店在2013年2月期间违反约定以低于最低零售价格销售产品,被晟世公司按约定罚款13000元为由,未全数退还国昌电器商店

缴纳的“维护诚意押金”,国昌电器商店遂诉至法院。国昌电器商店主张,晟世公司作为格力空调在广东省东莞市的总经销商控制销售价格,限制国昌电器商店作为经销商不得低于其制定的最低零售价格售卖格力空调商品,属垄断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纵向垄断协议应当由原告对本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证明责任,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遂判决驳回国昌电器商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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