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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3日发(作者:)

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数字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本省电子印章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电子签名法》《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及国家和本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领域所涉及的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和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和效力】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件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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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电子印章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范围和分类】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与机构关联的个人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签名三类。

(一)电子公章。指本省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证照、公文、审验、报关、合同、财务、发票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个人电子签名。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签名的电子化形式。

第五条 【管理部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政府部门”)电子印章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政务服务所需的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由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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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安机关负责电子印章的备案管理,省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

全省政府部门电子印章实行“统筹制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统筹建立政府部门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等服务,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当按照规范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备案。各部门、各地区负责政府部门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政府部门电子印章系统,应使用全省统筹建立的电子印章系统。如有特殊情况需建设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向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已建政府部门电子印章系统的,应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技术标准与全省统筹建立的政府部门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并实现互通互认。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应当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数字证书互信互认平台,实现数字证书的互信互认。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按统一标准建设企业电子印章系统,为本地区企业免费制发电子印章,其它地市可采取合适的市场化方式进行企业电子印章制发。

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应用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印章服务。服务机构将制发的电子印章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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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与制作

第六条 【申请材料】需要电子印章的个人或机构应通过电子印章系统,按照以下流程申请:

(一)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

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应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

申请电子公章的,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电子职务章的,应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个人电子签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材料审核】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在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审核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未通过申请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八条 【制作要求】制作电子印章时应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九条 【电子印章图形化特征】制作电子公章和电子职务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印模信息应从公安机关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无法获取的,可由申请人提供。

第十条 【印模信息核查】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核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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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并与公安机关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已备案的印模信息进行比对。电子印章启用前,申请人应在电子印章系统中对印模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存储】电子印章应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有效期】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在到期前30日内由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对有效期内1年未曾使用的电子印章将予以停用,再次启用应按照申请要求进行重新申请。

第三章 电子印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范围】本省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件进行签章。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除法律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审批】电子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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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归档】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件,应按照本省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保管】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应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使用电子印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制度,规范适用范围和用章程序,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

电子印章如发生丢失、损坏、被盗抢或密钥失控等情况,持有人应及时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报告和申请注销电子印章,加盖注销后的电子印章在验章时应警示印章失效,并由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电子印章相关状态。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换领】单位或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个人姓名变更、印章损坏或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将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注销】单位撤并或注销、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向电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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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的注销应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用章单位注销、变更电子印章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信息保密要求】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 【数据安全要求】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一条 【系统安全要求】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经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技术和产品。

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二十二条 【涉密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和电子文件使用电子印章的,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政务内网使用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由电子政务内网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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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等非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及相关职能单位未能妥善管理电子公章数据信息,给用章单位和其他单位、公民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承担法律、纪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照执行】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电子印章可依托全省统筹建立的政府部门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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