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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3日发(作者:)

法国的股份公司制度改革,第三条道路?

一、法国公司立法概述

法国于1807年颁布了旧商法,对股份公司作出了规定,并仿效德国于1925年3月7日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因此有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法国于1966年7月24日制定统一的商事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国有五种公司形态,即无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含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 (简称SARL)、股份公司 (简称SA),以及股份两合公司 (简称SCA)。除此之外,法国于1994年1月3日通过公司改革法,这次改革之后,法国的股份公司里面,又产生了一个亚种,即所谓小型股份公司 (简称SAS)。而法国2000年颁布的新商法典则把现有的公司法规定吸收进了第二编当中 。这部商法典甚至将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竞争法都纳入其中。因此,法国现行的公司法则是体现在2000年新商法典第二编中。

2001年5月15日,法国又颁布所谓“经济调整更新法” ,该法于同年5月18日生效。按照该法的规定,法国的有限公司(SARL)、小型股份公司(SAS),尤其是股份公司(SA)由将面临一场改革,其中关于公司的规定已经纳入2000年新商法典。

截止到1997年,法国大约有64万家有限公司,16万家股份公司(含小型股份公司)。

二、法国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

在法国1966年公司法改革之前,传统的股份公司实行的是一元制结构。除股东大会外,公司虽然有董事会(管理委员会) ,但是同时设有所谓经理部 ,而按照法律规定,总经理同时就是董事会主席,即PDG。正因为如此,传统的股份公司实行的类似美国的一元结构。

而按照1966年的统一“商事公司法”,法国的股份公司则实行二元制结构,也就是仿效了德国股份公司法的做法,公司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不过,直到今天,大多数股份公司还没有实行二元制,可见改革的艰难。

而1994年新增加的所谓小型股份公司(SAS)最初是为大企业之间设立合资企业而设计的。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中小型股份公司以及企业集团的子公司都可以采用小型股份公司的形式。小型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比较简便,不过不能上市。

2001年的公司改革同样不适用于小型股份公司,而主要是针对上市的大型股份公司的。改革者认为小型股份公司仍然具有活力。下面主要结合2001年的公司改革规定以及2000年新商法的规定进行论述。

三、传统的董事长兼总经理(PDG)制度改革

在传统的未设立监事会的一元制股份公司中实行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惯例。这次改革不仅涉及到总经理本人的职位问题,更是牵涉到董事会与经理部之间的关系构架这样的核心问题。按照改革前新商法第225条的规定,董事会主要是制定公司的方针政策,经理部则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但是在实践中,二者之间的权限并不十分清楚,加上人事连锁制度,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不力。新法试图重新界定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权限。下面分别介绍。

1、董事会的权限与董事会成员的权限

按照新法规定,董事会有权确定公司经营的方向并监督实施;董事会有权就经营过程中的任何问题作出决议;此外,董事会有权采取“一切有益”的监督措施。董事会成员应当对总经理尽监督义务,换句话说,今后的董事会将主要行使类似于德国的股份公司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过董事会仍然部分行使着管理职能。

按照新法规定,董事会主席主要行使维持董事会的秩序的职能,不过从实际上看,董事会主席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力,例如他可以决定董事会的召开,此外还负责董事会决议的准备工作,主席也是董事会的代表人和代言人。

新法规定每个董事成员都有权获得公司的信息,并有权索取有关的资料 。此外,如果董事会已经有两个月没有召开会议,应三分之一董事的要求,董事会主席应当召集会议 。

2、对人事连锁制度(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的新规定

按照新法规定,所有的一元制股份公司必须在2002年11月16日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的主席仅仅是董事会主席(PCA)还是象原先一样实行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即PDG),为此,公司的股东大会还必须修改公司章程。

无论公司是否保留董事会主席兼任总经理的做法,新法规定董事会主席与总经理的职能都必须分别行使。商法L225-51-1 条规定, “如果总经理由董事会主席担任, 则本法下面关于总经理(DG)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董事会主席”。显然,立法者是希望通过该规定实行董事会主席与总经理分离制度。总之,股份公司将来只能由总经理来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即所谓的DG)。公司也可以设立最多5名副经理(DGD),副经理的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即新规定的DG或者仍然保留的PDG)工作,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副经理对外一样代表公司 。最为重要的是,新法规定董事会可以随时撤换副经理,如果董事会已经任命了新的

副经理来接替某副经理的工作,则原有的副经理自动离职 。按照新法,总经理就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换句话说就相当于美国公司的CEO那样的头号人物。总经理有着代表公司的广泛权利 ,如果有必要,总经理可以随时要求董事会主席召开董事会。新法还规定了总经理与董事会成员的民事责任,如果法院认为公司损害的造成是由董事会成员与总经理共同造成的,则承担共同的民事责任 。

四、董事会(或监事会)人数与决议程序的简化

1、关于机构人数以及兼职的规定

新法规定一元制股份公司中的董事会成员或者二元制公司中的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18人(原来的规定为24人);如果系合并的公司,则允许在2004年5月16日之前的过渡时期内保留24人的成员。

虽然新法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仍然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但是原有的最低持股要求则取消了。当然,如果雇员加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则没有持股要求。新法规定,自然人(代表别人)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中行使表决权的最多不得超过五票。而如果系法人派遣其代表担任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则不受上述限制。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主席(一元制公司)或者监事会主席(二元制公司)可以兼任其他的非上市公司(主要是子公司或者从属公司)的主席职务,但是最多不得超过4个兼职职位 。

反之,公司的总经理(一元制公司)或者执行董事(董事长,二元制公司)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仅当在例外情况下,总经理或者二元制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可以兼任非上市的下属公司的经理。一旦董事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经理兼职超过了5个职位,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职权撤消其职位,而且必须退还最近3个月的兼职收入 。

2、利用新技术召开现场会议的新规定

按照新法 的规定,允许董事会、监事会(包括股东大会)通过新技术召开所谓录象会议,即各会员通过可视电话或者类似技术召开会议,而不必要求到固定的场所开会,这样无疑会提高效率,节约开支。

但是,事关如下重大事项时,则必须按照传统的方式召开会议,即一元制公司中董事会决议年度报告、任免董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副经理或者决定其报酬的决议;二元制公司对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及报酬、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的决议。此外,章程规定不得召开录象会议的,也属例外。当然,法国还将通过立法制定公司召开录象会议的标准以及条件等。

五、股东及股东大会权限的扩大

强化公司治理制度的同时就意味着必须强化股东的信息权以及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权。下面分别论述法国新商法的规定。

1、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全面信息

首先,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大会公开有关公司的董事(监事、二元制公司)以及经理兼职的情况 。其次,必须在审计报告中公开股份公司的前5到10名报酬最高的公司机构人员报酬情况 ,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的经理、董事、监事的报酬等于事实上间接地向社会公开了。第三,对于现在大公司流行的经理、董事、监事或者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所谓股票期权(stockoption)则必须以特别报告的方式向股东大会公开,即公开上一年度股票期权的数量、价格、行使权利的期限。同时也包括上述人员在其从属公司中的期权 。此外,新法还规定必须在经营报告中说明经营措施对社会以及环境可能产生的负作用 。

以前,违背信息公开义务将受到刑事处罚,但是现在取消了,新的规定是将对公司采取临时措施 。

2、强化股东群体、便利表决权的行使

首先,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会提供股份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合并会计报告,以使得股东能够掌握公司的真实状况 。其次,应代表股东大会的5%(无论是单个的股东还是股东联合)表决权的要求,董事会必须在一个月内就要求澄清的事项作出答复,否则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专家进行调查审计;审计专家在审计时并不限于该公司,而且可以审计其从属公司的情况。此外,检察院或者证监会的要求,可以由法院任命一名专家对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

3、小股东的权利

新法对小股东的权利进行了改善。代表公司5%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股东大会、拒绝或者撤消公司任命的年度报告审计人、就任何涉及公司管理的问题向董事、董事会或者经理提出质询、申请公司破产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小型股份公司。

六、对公司“关系人”以及控制的规定

1、关系人与关系业务

公司的关系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执行董事以及所有投资人 ;股份公司中的董事会、经理、副经理、监事会成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述的兼职人员所在公司、间接的关系人 、小型股份公司的主席以及中间人等。

公司与关系人的交易的规定大致分类三类。首先,首先公司在上一年度与关系人的交易必须反映在特别报告中,除有限责任公司外,这些报告还必须通过审计人的审计。而且股份公司与关系人的交易必须事先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告诉年度审计人,换句话说,关系业务往来最终要向股东大会公开并让其决议通过,即形成了双重审查制度 ;而小型股份公司与关系人的往来只须经过审计人审计即可。这样以来,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除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外,最终必须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其次,如果系公司与关系人之间的正常的而且是长期的业务往来,则不上述限制,但是必须同满足正常与长期两个条件 。也就是说任何变动都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最终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即使是公司与关系人正常的业务往来,也必须由董事会主席告知所有的董事以及审计人。此外,应股东的要求,董事会也必须就正常的业务往来作出说明 。第三,禁止公司向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副经理或者这些人的关系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这些交易自始无效 。

2、对公司之间控制关系的规定

法国公司法的控制概念既有公司法上的意义,也有财务会计上的作用。按照新商法典 规定,如果一个人或者一个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一个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多数表决权,或者依据合同与他人共同享有股东大会的多数表决权;或者依据其表决权事实上控制着股东大会的表决,则该人或者该公司控制着该股份公司;如果个人或者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地掌握着股份公司40%的表决权,则推定二者之间已经形成控制关系。

对公司之间的控制而言,主要的法律后果就是强化了信息公开义务。此外,按照欧洲共同体条例的规定,一个公司只要拥有另外一家公司25%的股份,则前者必须制作合并会计报表。

七、 公司改组及公司清算与破产的规定

1、公司改组的规定

按照法国新商法,有限责任公司、小型股份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可以互相转换,即公司改组。首先,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改组为小型股份公司时,必须得到投资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的一致表决通过,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小型股份公司时还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关系公司状况的报告。其次,小型股份公司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时,也必须由投资人会议一致通过,原则上还必须通过专项审计。第三,股份公司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由股东大会以四分之三多数表决通过,此外必须通过专项审计。第四,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必须由投资人会议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必须提交公司状况的报告并通过专项审计。

2、解散、清算与破产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条件原则上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应公司债权人或者拥有公司5%的股份或者投资份额的股东或者投资人也可向法院申请决定公司的破产与清算 ,其前提当然是公司丧失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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