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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发(作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其内容包括网络上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意译。目前各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及分类没有统一的说法,这主要是因为从行业重合的角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内容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和改善,早已超出了最初仅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的范畴。现实生活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身兼数职,同时担任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和信息传播中介者的角色。根据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行为的特征,鉴定其法律地位,从而确定其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处理具体案件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网络内容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某个网络服务商,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虽然一些网络服务商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中介服务,但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信息,就发布这些信息而言,他就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第二类:网络中介服务者,即为网络提供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主体。根据其对网上所传播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网络中介服务者又可分为两

类:一是接入服务及工作,指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帐号的主体。接入服务提供者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对网上信息所起的作用实际相当于一个“传输管道”,无论是信息提供者发送信息,还是信息获取者访问信息,均通过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设施和计算机系统,经过自动的技术处理过程实现,信息的内容原封未动,在技术上,接入服务提供者无法编辑信息,也不能对特定信息进行控制。二是主机服务提供者,也称网络平台提供者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指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或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和自己发送的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或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工具的主体。例如电子布告板系统(BBS)经营者、邮件新闻组(News group)及聊天室(Chatroom)经营者,就属于这一类。虽然主机服务器工作一般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和接收信息,但对其网上信息所担当的角色已不仅限于“传输管道”,在技术上,主机服务提供者可以对信息进行编辑控制。

本文标签: 信息网络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