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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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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

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

市金贸区金龙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武。

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

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

被告: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

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8幢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杨昊霖。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

有限公司、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海南视听

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

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

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审 判 员 李文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婵

书 记 员 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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