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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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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
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
市金贸区金龙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武。
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
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
被告: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
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8幢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杨昊霖。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
有限公司、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海南视听
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
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
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审 判 员 李文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婵
书 记 员 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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